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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费如何强制执行

141****0323 | 2018-07-14 13:28:22

已有3个回答

  • 141****4028

    物业服务不达标,不能拒交物业费。
    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的。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30:23
  • 145****6460

    物业费能有多少,直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款就行了,总不能说连这点存款都没有吧。法院是有权查到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然后凭判决书,下个裁定,一个协执,直接给银行,划款。都不需要被执行人在场露面的。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29:04
  • 135****2326

    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而业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查看全文↓ 2018-07-14 13: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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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三年物业费的业主,面对法院的判决不为所动。**终在园区法院组织的一次凌晨执行行动中,这位任性业主被拘传,同意缴清拖欠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15000余元,又因抗拒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1000元。  拒交物业费这般维权法院不支持  半年前吴某收到法院传票,小区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来,吴某因为不满小区物业的服务,已经三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了。法庭上,吴某辩称原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却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令被告不满意的地方,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一般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被告吴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违背的具体合同条款,**后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吴某支付拖欠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15000余元。  无视判决寻找借口花样百出  接过判决书,吴某随手扬了扬,就几张纸片还能追着我要钱?随手将判决书往包里一塞,大摇大摆地回家去了。面对吴某“要钱没有,烂命一条”的消极态度,物业公司只得向园区法院申请执行。  吴某先是无视并撕毁了张贴的执行通知书,又拒绝申报财产。在承办法官多次催问下,吴某才稍稍松了口,交代自己有套房子和一部轿车,只是家中生活困难,还有房贷要还,实在没办法一次性拿出一万多的物业费。执行法官又问及吴某名下三万多的存款,认为实在无法理解吴某“家中生活困难”,吴某辩称该存款是母亲以自己名义存的。  强制执行缴清欠费再接罚单  本以为打发掉了执行法官,吴某又过上了安逸舒适的小日子,不料想半夜却在睡梦中被人叫醒。在园区法院本次组织的凌晨执行行动中,吴某的大名赫然在列,**终吴某乘上警车被拘传至法院。一看这次动真格的了,吴某立刻表示愿意马上履行。经查明,吴某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多次督促之后仍拒不履行,现吴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出具检讨书,有悔改表现,法院决定对吴某从轻处罚,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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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有义务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利收纳物业费,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取得相关部门允许后强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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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264号案情简介: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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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以抵债,但必须你同意;2、拍卖时有保留价,低于此价时,就流拍了;3、有可能低于购买价拍卖出去,这很正常了,房价也不是只升不降的嘛,当然必须先评估。4、有时间你自己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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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 、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 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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