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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行征地怎么办

141****5884 | 2018-07-15 12:03:58

已有5个回答

  • 156****0546

    政府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一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二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农民可以针对政府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政府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查看全文↓ 2018-07-15 12:06:12
  • 134****8880

    一般政府征地都会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的,并且除了国家基础建设以外政府征地都不会强征的,但是如果出现强征这种情况农户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到当地法院起诉

    查看全文↓ 2018-07-15 12:06:05
  • 152****2218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唯一的生活保障,韩城镇划路北区以后征地是必然的,因为路北区看重的不是韩城的农民而是宝贵的土地。17日上午政府强征土地老百姓为了保住自己的土地和政府发生了冲突,结果好多农民被送进医院地里的大棚被推倒,给老百姓造成了精神和财产重大损失,想讨回公道简直比登天还难。人们常说民不和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不这样认为,不可否认老百是姓弱势群体没文化地位低,我看**重要的是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挺起胸膛不再受强权欺负。抽出点时间学习点法律是完全有必要的。假如大多数老百姓都懂点什么是非法征地什么是依法征地,遇到强权非法征地我们应该怎么办?国家依法征地我们有什么权力?谈到法律不是一两句能说全面的恐怕一生也学不完,下面我就让老百姓易懂又实用的《征地公告办法》给大家简单的说说: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 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9号
    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条款
    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不难看出依法征地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第二条必须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这条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征地是由那批准的、第XX号、什么时候批的你征地是干什么用的?这里顺便说下:说拿路北区征前后新村地来说它们所谓的征地公告来说,已经划路北区的韩城镇还打着丰润区来说事太让可笑了,另外批准机关在那?有批准文号么?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都没有很明显征地不合法!还有第五条第(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也就是说征地补偿以什么为标准,更重要的是老百姓把地卖给你了失地农民怎么安置,让我们去做什么?难道就让我们当无业游民吗?当然不是征地审批前要把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还有社保问题农民长远生活问题等等,国家会把这些问题放在重中之重。再遇到这样的非法强行征地我们就可以拿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虽然耕地属集体所有,担耕种的权力是我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权力剥夺,不用说给
    8.5W就是后面再加个0也要和被征地农户商量同意才行,就说到这吧。
    我是后新庄村民 刘胜国,以后再遇到征地大家可以发贴说说自己的想法。

    查看全文↓ 2018-07-15 12:05:59
  • 139****8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查看全文↓ 2018-07-15 12:05:50
  • 138****0203

    你们可以向市级政府举报,或者找媒体记者报道。

    查看全文↓ 2018-07-15 12:05:41

相关问题

  • 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们要根据本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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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全部3个回答>
  • 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们要根据本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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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就直接找个法律事务所,打官司,走法律程序

    全部4个回答>
  • 暴力拆迁产生的原因: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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