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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未履行协议怎么办

137****9662 | 2018-07-17 14:45:21

已有5个回答

  • 152****7267

    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查看全文↓ 2018-07-17 14:46:10
  • 135****8197

    案情简介:被赖掉的83户补偿权益
    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县人民政府与当地83户村民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村民必须将自家房屋自行拆除。而村民则会被安置到指定的安置区并享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同时政府另行支付一笔征收补偿费。
    然而当村民们自觉将房屋拆除后,却仅仅领到了前述的补偿费。政府在协议中承诺安置的宅基地始终没有兑现,时间一晃就过去了6年!6年间村民多次与政府方进行沟通,政府却以各种理由对村民的诉求置若罔闻。无奈之下,这83户村民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代理此案。
    律师说法:行政协议争议,直接诉讼解决
    根据2014年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据此可知,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为“行政协议”,在履行中引发的纠纷亦属于行政争议范畴,而非民事争议。本案的情形,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引发的“民告官”压力,对于政府一方来说要比过去的民事诉讼强有力得多。果然,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遭遇了小波折——法院将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退了回来。但在如今“登记立案”的明确法律规定下,“立案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逐步趋于覆灭,案件**终得以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经过庭审激辩,法院**终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83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而对于被告县政府迟延履行导致的6年间当地建房成本持续增加的问题,县政府也同意给予村民赔偿。
    对于此案,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虽然法律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问题有着较为明确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定,但毕竟“夜长梦多”,协议履行中一旦出现问题,被征收人不宜长期搁置、拖延,而应从速采取维权措施。本案中83户村民在确知政府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经过了6年才开始委托律师维权,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变数较大,是应当总结的经验教训。总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明确一点:协议签了,还不能算是维权的**终胜利;补偿兑现了,才是终点!

    查看全文↓ 2018-07-17 14:46:01
  • 154****9759

    好,根据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与被征地双方主体的基本信息;
    2、土地性质、面积等基本信息;
    3、征地赔偿款数额及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取得土地之后一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无条件收回该土地;
    5、双方签字。如果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后政府未履行您可以向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查看全文↓ 2018-07-17 14:45:52
  • 131****6672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查看全文↓ 2018-07-17 14:45:44
  • 145****9486

    一、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查看全文↓ 2018-07-17 14: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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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们要根据本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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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对于这种法律问题,作为小白的话还是建议你咨询比较专业的律师,他们更能给你准确的说出哪里违法应如何维权去哪里维权。我知道这方面比较好的律所是北京凯诺葎所,里面的贾主任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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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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