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强制拍卖离婚房屋要留多少租金?

152****9105 | 2018-07-17 18:17:06

已有5个回答

  • 155****6456

    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
    参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2018-07-17 18:21:36
  • 135****8013

    对于唯一的房产,法律有规定,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
    因此,你尽管可以放心,法院是不会强制拍卖的。
    这是从保障诉讼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而出发的,查封后该房产将不能出售、处置和继承等。

    查看全文↓ 2018-07-17 18:19:34
  • 142****6261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7 18:19:02
  • 147****0565

    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实际谁出的钱,或者收据写谁的,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当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到时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于房子上面已经说了,只要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不需要女方提出证据,只要证明是婚后购买的就行,这个应该很简单。如果判决一旦下达,男方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一点,离婚起诉,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不过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诉,一般能判离。至于你说的冷暴力,性质不好定义,也很难举出证据,一般很难考虑这一情节。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夫妻共同房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三) 个人婚前房产转变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对于婚前个人房产,无论婚前或婚后,只要做个财产公证,公证为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婚前个人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把夫妻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就等同于约定,房子转变为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除了之前的规定。不少人不知道这一新规定,以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可以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平等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实际谁出的钱,或者收据写谁的,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当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到时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于房子上面已经说了,只要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不需要女方提出证据,只要证明是婚后购买的就行,这个应该很简单。如果判决一旦下达,男方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一点,离婚起诉,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不过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诉,一般能判离。至于你说的冷暴力,性质不好定义,也很难举出证据,一般很难考虑这一情节。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夫妻共同房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三) 个人婚前房产转变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对于婚前个人房产,无论婚前或婚后,只要做个财产公证,公证为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婚前个人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把夫妻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就等同于约定,房子转变为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除了之前的规定。不少人不知道这一新规定,以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可以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平等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7 18:18:09
  • 133****6365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7 18:17:45

相关问题

  •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全部4个回答>
  • 1、**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2、**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3、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全部3个回答>
  •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资料明细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明(结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2、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原件  3、房产证复印件和近三个月水电气缴费发票任意一份原件  4、房产证上持有份额人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全部3个回答>
  •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全部3个回答>
  • 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子,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