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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前量几次

148****5128 | 2018-07-18 1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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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884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查看全文↓ 2018-07-18 10:58:41
  • 158****4645

    一、征地拆迁公告以后,许可征到期续换证不违法,应给予补偿的。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查看全文↓ 2018-07-18 10:58:21
  • 135****3131

    部分文字属于地方规定,不是全国通用。其他文字曾出现在判决书中。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不是13号文的原句——在原文中不存在。曾出现在(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37号判决书中。
    “原审法院查明……四、被协议置换房屋计户、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补偿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13号文件《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五条规定:1、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2、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3、本村宅由于情况特殊,以1991年房屋丈量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有证建筑面积,并以1991年丈量资料为计户标准。……”

    查看全文↓ 2018-07-18 10:58:06

相关问题

  • 房屋征收以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为准,房屋测量属于征收调查,为正式征收做准备,不能确定是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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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拆的时候会拆的,量几次都不是问题

    全部5个回答>
  • 国家规定根据残疾人根据产权面积和普通人一样享受拆迁补偿,没有产权面积的哈不存在补偿问题、也不存在几次的问题~

    全部4个回答>
  • " 近期,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办理板桥街道拆迁系统相关案件时,发现雨花经济开发区由原板桥街道分离出去,拆迁系统人员交流频繁,且部分拆迁项目有交叉现象,还有更多贪腐行为。经过深挖细查,检方查获黄翔钊、张布宏等人系列腐败案。这些人利用国家赋于他们的权力,中饱私囊,所用的招数可谓五花八门。  虚报房屋面积赚取“加班费”  2006年9月,黄翔钊任雨花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部部长,开发区农民三集中安置房拆迁项目正在进行。一天,开发区妇联主任赵某梅对黄翔钊和近华村拆迁工作组的村书记杨念东、村主任叶雨露说,想为大家发“加班费”。她娘家就住在此次拆迁范围中,只要在她娘家人调查表上增加点面积就有钱发了。过了几天,赵某梅给上述3人各送4000元现金,想把此事确定下来。  2007年10月,拆迁补偿协议开始签订。黄翔钊在赵某梅弟弟赵某军的调查表上多加一处70.4平米的房屋。这个子虚乌有的房屋获得20.6万元的拆迁补偿。赵某军拿到补偿款后,送给赵某梅10万元,赵某梅给了黄翔钊和杨念东每人4万元,自己和叶雨露每人拿1万元。  2007年至2014年间,黄翔钊通过为他人谋取拆迁补偿利益,收受贿赂合计32.5万元。今年6月8日,黄翔钊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赵某梅等人另案处理。  拆迁办负责人带头盖违建  2011年,板桥街道某村拆迁项目启动。村民徐某想偷盖违建,没想到拆迁项目具体负责人张布宏主动帮他盖违建。张布宏时任板桥街道拆迁办副主任,并主持工作,也想趁机盖违建捞一笔。张布宏打算把违建挂在被拆迁户徐某的名下,以他的职权,违建后续补办手续很容易。  在拆迁工作组进驻拆迁现场前两天,张布宏找到徐某,说想在他家后院盖房子,挂在徐某户上进行拆迁。徐某答应下来。当晚,张布宏找来施工队盖了150多平米房屋。徐某也趁机让施工队为自己盖了60多平米的房屋。  后来,张布宏让“好友”耿俊跟徐某协商分取违建拆迁补偿款。之后,徐某拿到拆迁补偿款,按约定分两次给了26万元。张布宏拿15万元,另外11万元留给耿俊。  此外,2008年至2013年间,张布宏单独或伙同耿俊,为被拆迁人谋取补偿,收受被拆迁人财物共计90万元。今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张布宏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80万元;耿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徐某案件还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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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滞政府的拆迁进程,以时间换金钱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往往希望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时,被征收人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申请听证、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政府为了项目的如期进行,往往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2、抓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穷追猛打,向政府施压政府官员基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业绩的诱惑下,作出的征收行为在实质或程序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对于政府的征收进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并且对部门负责人的政绩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在此时政府官员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左右法院的判决,但赢得官司并不是我们的**终目的,即使输了官司,也会给政府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政府往往会提高补偿额了事。这就是所谓的“输了官司赢了钱”。3、寻找自身谈判协商的特殊点,为政府“多给钱”找个理由,让政府部门有台阶下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漫天要价在任何时候都是不会得到满足的,政府坚守补偿金额底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担心过高的补偿会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纷纷效仿,形成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找出自身的合理的与众不同之处,为自己增加谈判筹码,也为政府的让步找台阶下。4、知己知彼,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劣与政府的强弱所在“知”的内容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知识架构。拆迁涉及的知识方方面面,其中不乏专业艰涩难懂之处,普通民众遇到拆迁,对于拆迁相关的知识几乎为零,此时应该积极搜罗、整理、学习,否则,则应将交由专业人士解决,省心省力。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应该有充分的心理认知。一味的激进蛮干不仅不能为自己维权,还有可能让自己陷入危难。但是不激进也不意味着一味退缩,消极应对。如果不表现出一定的反抗意识和智慧,拆迁方会认为这样的被拆迁人“柔弱可欺”,此时,被拆迁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补偿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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