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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算起的?

145****2219 | 2018-08-14 07:41:30

已有5个回答

  • 142****4097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
    那么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的物业费都无法主张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法院还是可以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

    查看全文↓ 2018-08-14 07:43:12
  • 142****2682

    物业管理费纠纷诉讼时效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不同,时效是法定的。从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力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从**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的,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1、胜诉权消灭。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依然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劳动纠纷”五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涉外合同纠纷4年”。
    4、**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上诉诉讼时效起算,即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 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其法定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高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的,在诉讼期间的**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查看全文↓ 2018-08-14 07:42:33
  • 144****0018

    大多数法官在讨论中主张应从**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主要理由归纳有五点: 第一,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考虑,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其本身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及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时,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第二,从连续性债务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独立性角度分析,尽管各期债务确实因时间经过而不断产生,而不是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形成,但由于其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一定期间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继续性债权的一次性或统一约定,各期履行的债权实际上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分期履行的独立性不足以否定其整体性和关联性。
    第三,从审判角度考虑,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一样,都存在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不在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的情形,从**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促进商业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第五,从物业服务企业方面考虑,在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费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判定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将导致其收费不足额,进而导致服务质量降低或难以维持,**终受累的还是多数业主。
    初看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理由充分,但仔细推敲,深入分析不难发现该意见在逻辑上和操作上不可行。
    除非物业服务企业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或终止后才起诉业主支付连续拖欠或间断拖欠的物业费,便很容易地确定“**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否则,在合同履行期间起诉物业费,就无法确定“**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查看全文↓ 2018-08-14 07:42:18
  • 132****2178

    你好,物业费诉讼时效的起算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一、二年的短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费诉请之诉讼时效期间,可规定自**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对于长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费诉请之诉讼时效期间,则规定自每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查看全文↓ 2018-08-14 07:42:00
  • 154****0898

      理论上是2年。
      但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那么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的物业费都无法主张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法院还是可以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

    查看全文↓ 2018-08-14 07: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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