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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司法评估房产费标准是多少?

134****7060 | 2018-08-14 23:32:06

已有3个回答

  • 131****0853

    住房评估费用是住房评估价值的千分之6。

    查看全文↓ 2018-08-14 23:33:34
  • 153****6514

    根据国家计委、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就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标准是:
      ①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的),按5‰的费率计收;
      ②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1万以上至1000万的,按2.5‰的费率计收;
      ③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1万以上至2000万的,按1.5‰的费率计收;
      ④房地产价格总额在2001万以上至5000万的,按0.8‰的费率计收;
      ⑤房地产价格总额在5001万以上至8000万的,按0.4‰的费率计收;
      ⑥房地产价格总额在8001万以上至1亿的,按0.2‰的费率计收;

    查看全文↓ 2018-08-14 23:32:30
  • 144****3715

    **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六条 **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
    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执行部门在司法评估、拍卖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
    (二)提交评估必需的资料;
    (三)披露标的物瑕疵;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
    (五)见证选择评估机构;
    (六)配合勘查评估标的物;
    (七)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
    第六条 评估费采取前端预收、后端结算的方式收取。
    拟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法院出具的交费通知在5日内向评估机构预交部分评估费,剩余评估费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
    预交评估费的收取标准由市高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确定。
    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低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结算;拍卖成交价、变卖价高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评估价结算;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抵偿价结算。
    第七条 执行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不预交评估费,评估费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从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
    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撤回委托评估的,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中止、撤回委托评估之前未实际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将预收的评估费退还申请执行人。
    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债的,评估机构已经收取的评估费不再退还,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因生活特别困难需要缓交评估费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审查后报市高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评估费的,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撤回评估委托。撤回评估委托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执行法院司法技术部门。

    查看全文↓ 2018-08-14 2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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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6、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当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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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1)100万以下是千分之五(2)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 评估费= 100万乘0.5% 50万乘0.3%)PS:如果你要是有朋友的话 天津的话有几百块钱就行 一般的**低的是收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如果你划到这价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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