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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住房用于自住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144****7531 | 2018-09-03 20:56:49

已有3个回答

  • 138****7467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您个人购买的商住两用房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2018-09-03 21:20:52
  • 143****4728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等级税额
    其中: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注明的土地面积计算确定。
    单位等级税额(单位税额标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北京市城镇土地分为6个纳税等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按照北京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怀柔区普遍属于五级土地,单位税额标准3元。
    商住两用房的应税面积确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总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
    公式中: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为商业部分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商住两用房总面积;总占地总面积为《土地使用证》注明的土地面积。
    如果商住两用房全部用于办公等则按照《土地使用证》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应税面积

    查看全文↓ 2018-09-03 21:20:37
  • 146****4201


    1、个人自用商住房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出租要缴纳房产税)2、企业商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2018-09-03 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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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人自用商住房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出租要缴纳房产税)2、企业商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部10个回答>
  • 对于一般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用计提的方式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房产税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有小部分企业通过计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房产税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在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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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在路上go传奇给出的答案是:企业经营场地是租赁的,是否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午规定如下:1、租赁的厂房经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出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看合同规定,若交房租了,应是出租人交。 租赁的厂房是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该税由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人缴纳。2、房产税按自用和租赁二种缴税,自用的按房产原值X70%X1.2%,租赁的由出租方按收取的租金X12%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按平方米征收,征收标准各地不统一的,需向地税部门咨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人界定征税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出租房屋的纳税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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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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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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