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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军队离退休干部有没有住房补贴

157****8394 | 2018-10-22 23:17:39

已有3个回答

  • 156****3462

    军队住房补贴。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军官:正军职(暂按)180平方米,副军职(暂按)16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基本补贴比例为个人基本工资的40.94%。在低于基准房价地区购房,补贴不降低;在高于基准房价地区购房,再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科级以下60平方米:按照属地原则,执行驻地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驻京单位职工为例,执行北京市政府颁布的下列标准,又充分体现了对军人的优待和照顾;储存,在其购买,购房面积不够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通过加权平均计算所得,住房补贴比例为个人基本工资的66%。 军队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军队单位遍布全国,工资标准全军统
    一、士官经批准购买住房的地区,或离休、退休。 3,房价越高补贴越多,收入越高补贴越少,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个人;军人牺牲。

    查看全文↓ 2018-10-22 23:20:47
  • 148****7157

    一、军队干部批准退休后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公积金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查看全文↓ 2018-10-22 23:20:22
  • 153****7746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 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 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 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查看全文↓ 2018-10-22 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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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人员的补贴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每平米168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平米,科局级(中级职称,含副科)80平米,县处级(副教授级职称,含副处级)90平米,地厅级(正高级职称,含副厅)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职级以申领住房补贴当年的职级为准。2、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人员的补贴标准,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面积差是指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离退休人员家庭已享受优惠购建房面积的差。3、发放的住房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建房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等)。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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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队人员按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购房时,按照批准的支付金额,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军人离退休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军人转业时,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军人复员时,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军人牺牲、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租住军队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时,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未租住或已腾退军产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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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意见:具体请到当地部队房产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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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是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18〕8号)文件精神,海淀区出台了《关于调整海淀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房改办字〔2018〕4号)。  其中提出从2018年4月1日起,海淀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单位按月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不再按月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交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补贴账户资金,支取暂按原政策执行。  调整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后,千万要记得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对象:第一批至第四批住房补贴已公示已建立账户并按月缴存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已去世的干部自次月起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未提交住房补贴申请材料或已提交住房补贴申请材料但未公示的干部不在发放名单内。  后续申请住房补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要材料递交区房改办审核通过并公示后,住房补贴从发放退役金当月起算。  2、发放途径:按月代发到个人退役金卡(建行工资卡)。住房补贴单笔发放,不会与退役金混合发放。  3、发放时间:每月下旬(如无特殊情况)。  4、发放金额:登录退役金查询版块,在“海淀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生活补贴核对表”下即可看到。发放金额即是表中的月缴存额。  计算方式为:月缴存额=住房补贴月均工资(缴存基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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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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