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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知道:房产税**新优惠政策是什么?

152****1994 | 2018-10-24 15:12:45

已有5个回答

  • 154****1194

    2月19日,三部委联合发布新政,从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新政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按照国家新政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另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查看全文↓ 2018-10-24 15:14:38
  • 137****1934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24 15:14:13
  • 146****9027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查看全文↓ 2018-10-24 15:14:06
  • 134****7787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24 15:13:54
  • 133****1927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查看全文↓ 2018-10-24 15:13:15

相关问题

  •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其中关于出租住房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详细)(一)、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1.对经营性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二)、房产税的税率(详细)1.从价计税:1.2%2.从租计税:12%3.(房产税税率优惠)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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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是不包括土地的价值的。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所谓“从价计征”,是指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所谓“从租计征”,是指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2)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主要有两种税率:一是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二是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3、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是指按照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来计算征收房产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的计算,是指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来计算征收房产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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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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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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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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