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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提前多久续办

132****3387 | 2018-11-02 02:03:45

已有3个回答

  • 152****9931

    上海市居住证续办相对时间较长,因此按规定可在到期,提前两个月开始办理。

    查看全文↓ 2018-11-02 02:04:23
  • 156****0052

    尽量提前一个月吧,过期后再申办就很麻烦了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查看全文↓ 2018-11-02 02:04:18
  • 134****8677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查看全文↓ 2018-11-02 02:04:13

相关问题

  •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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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说就办就业居住证(一年续办一次)1:个人办理的话,首选需要住房备案,需要让房东拿着房产证去备案,开一个备案证明(自己的房子可以直接去)。2:社保缴费证明,你就近去社保中心拉社保证明 或者 你去你们区的社保中心直接拿着身份证在机器上面扫描打印就好,杨浦区在江浦路长阳路附近。3:拿上单位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 这三个条件满足就好。我是刚办过的居住证(就业类的10月7号出来)积分制,可以自己去办吗,还是单位给办?这个居住证前期是自己办,后期是单位给办的,居住证办理时候有一个隐形条件,那就是外来人口的招工备案证明,招工备案是公司办理的,不需要自己办。切记,切记,我的就是因为这个条件才没办好,还需要补办外来人口招工证明的。备注:如果第一次提交资料时候只少了外来人口招工备案,你需要让公司给你办理外来人口招工备案的。公司办理招工备案完毕之后,你通知给你办理居住证的地方就行了,他们会重新给你亲自提交资料的!重新提交资料应该是他们内部的事情的,一般而言我们是不需要第二次再提交资料了。

  • 到期后再去续办,时间就晚了,出点什么差错,到期之后30天还没办好的话,就要重新办理了。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续办居住证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先续办居住证,拿第一次办居住证一样多的材料去社区事务中心办理居住证签注。2、再办理积分,居住证续签之后再去办理积分,否则几份有效期不更新的。办理材料如果积分和上一年一样,无变化,只要确认好这个申请单,然后打印这个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然后让人事拿介绍信和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去人才中心办理积分更新就可以了,如果有加分的材料,需要带加分的材料一起去,申请表里面的加分材料也相应要增加,比如说你职称初级变中级了,中级变高级了,申请专利了,获得表彰了,开公司雇佣了很多上海人了,纳税很多了之类的都可以加分。3、**短10天,短信通知你去打印积分申请表。4、凭本人身份证去人才中心打印积分表。至此续签过程结束。积分表没有什么急需要用的,比如买房,小孩上学之类要用到的地方的,那么可以晚一点再去办理。但是居住证续签一定要早点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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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要有税单的,不行的话出个200-300有人会帮你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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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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