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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可不可以两人合买一套房

137****2753 | 2018-11-07 20:47:17

已有5个回答

  • 134****4897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允许合资买房的。 而且可以在之前签购买合同的时候,可以把名字全部写上。因为办理产权方面都是根据合同上的名字的。。

    房产证写上需要写上双方的名字,因为这涉及到未来房屋的收益分配问题。如果只写了个别人名字,而没有其他的协议说明。后期会产生房产分割问题。因为房屋所有权是根据产权证上的名字来决定的,而产权证,就是根据买卖合同上的名字来确定的。

    查看全文↓ 2018-11-07 21:14:48
  • 152****3463

    你们俩共同和那个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吧,如果你们自己写不好,我可以给你们写

    查看全文↓ 2018-11-07 21:14:26
  • 134****7832

    如果你能信得过他的话,可以先写他一个人的名字 然后等结婚了再办一个房产权更改 写成你俩的名字
    如果信不过他 就不要出钱了

    查看全文↓ 2018-11-07 21:14:14
  • 141****5464

    可以。你只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填写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即可,到办理产权时根据你们的要求也可以办理共同产权。但是我建议你**好考虑一下以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再作决定吧。

    查看全文↓ 2018-11-07 21:13:39
  • 134****9974

    可以,只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写约定就行了,两个人各占50%,还是很方便的,可以先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当地办房产证的要求

    查看全文↓ 2018-11-07 2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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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了再买可以的!你也可以办理个广州户口,一来可以多买一套房,二来也为孩子将来读书着想!广州目前进公办**要以户籍地来算地段,所以外来工子女只能到一些民办**就读,让孩子失去接受良好环境的机会。有些人甚至交纳几万元捐资助学费去拿到一个公立**的学位。高考是以省为单位,如果小孩在广州读书,但户口在其他省,到高三的时候是要回到户籍地去参加高考的,因为两地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影响了高考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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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规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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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补缴,但具体相关流程就要打电话咨询了,还要带齐相关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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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第一是要分析当前的房价。看一个城市当前的平均房价,可以看出一个城市的供求关系,如果是供大于求,意味着房价呈下行趋势,是可以考虑买房的,如果是供小于求,这房价还会出现下幅度上涨,并不太适合买房。第二,看大的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宏观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对房价有直接影响,所以在买房之前先分析下当前的宏观调控背景,再决定什么时候适合买房。第三,看城市的交通建设,未来的城市交通规划。房价除了受供求关系影响,还受交通的影响。交通越便利的地方,相应的房价肯定会越高。第四,看当地中介公司的经营情况,房地产市场的销售额直接和中介公司的业绩挂钩,所以中介公司的业绩情况直接能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第五,看银行的金融政策,主要是看贷款和利息方面的政策。如果贷款利率上浮,利息增加,那很明显意味着你买房子要多花很多钱,适不适合买房子的。第六,也是**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看自己的经济能力了,如果经济能力足够强,什么时候买房都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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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到异地,但如果规定的理由就要取出是不可以的,也不能全额取出来。  1、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因工作原因调往外地工作,则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迁移手续,由新工作单位进行进行缴纳。个人不能自行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的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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