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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谁比较了解因为我想知道:江西省土地管理法有什么内容?

146****4997 | 2018-11-09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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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0138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含水田、鱼塘、旱地)
    1、黄金街道办事处: 金星村、黄金村每亩补偿2.28万元至3.12万元;杨梅村、大平村、每亩补偿1.56万元至2.4万元;螺田村每亩补尝1.2至1.5万元;新路村、坪路村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
    2、蟠龙镇: 武陵村、坝上村、蟠龙村、当塘村、寺背村、河坝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
    3、潭东镇: 高坑村、短井村、茶元村、宋塘村、过路村、东坑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
    (二)征用林地、园地、宅基地每亩补偿0.4万元至0.7万元。
    (三)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24万元。

    查看全文↓ 2018-11-09 10:55:17
  • 157****8442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征用土地管理,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哄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够基本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酌,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尽量不古或少占良田、鱼塘等。 建设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规划区范围内,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委托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征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私下协商征地。
    第五条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被征土地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查看全文↓ 2018-11-09 10:54:50
  • 154****686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一)建设项虽可行性研究时,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地类及利用现状,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用地者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用地申请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后,建设用地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填表时应附具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征地红线区、用地位置图、耕地占补平衡图及银行资金证明等材料。在开发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应附有建设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四)拟征土地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五)按照《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告报批规定,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不占农用地的可不拟农用地转用方案,不占耕地的可不拟补充耕地方案,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可不拟征用土地方案),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查看全文↓ 2018-11-09 10:54:18

相关问题

  •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际上已经明确要求,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争议解决在报批之前。这是比较科学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更加没有适用的基础了。而且,从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措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可以理解为,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确立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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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式第十条 本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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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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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不属于房地产专门法律,它只是属于涉及了房地产用地方面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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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家大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机关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行为措施。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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