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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需要什么手续?请问有人了解不,求介绍,谢谢!

147****1205 | 2018-11-14 10:54:58

已有3个回答

  • 154****6743

    办理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的派出所找责任区民警办理。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两张近期免冠照片,租房的需要提供出租房屋协议及房主联系方式;在亲友家居住的凭亲友的身份证及联系方式;在工作单位居住的需要单位的证明。

    查看全文↓ 2018-11-14 10:55:35
  • 153****4462

    注意事项:
    1、以前办理暂住证需要带几张照片,现在不用了。需要居住人携带的东西只是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各省市办理居住证的手续不尽相同。上面的程序是国家法定的基本程序,办理前**好电话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

    查看全文↓ 2018-11-14 10:55:21
  • 158****3344

    办理暂住证需要下列手续:
    年满16周岁跨县(市)的暂住人员、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应当自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站登记,申领《暂住证》。具体办理又分为: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及房主户口本,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查看全文↓ 2018-11-14 10:55:15

相关问题

  • 管理:一、办理要求暂住证是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二、携带要求《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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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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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暂住证不需要房产证的,办理暂住证的条件如下: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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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本市暂住五年以上的外地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A型《暂住证》。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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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居住证。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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