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包括哪几个阶段及内容?

131****6263 | 2018-11-15 07:53:03

已有3个回答

  • 144****7386

    一、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的作用
      由于现代化的建筑和物业具有设计复杂,高新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和安装、施工难度大的特点。为了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发挥功能,对物业实施有效管理需要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介入物业建设项目。而真正意义上的前期介入是从项目前期设计开始到物业接管验收为止的质量监督过程。从项目规划、设计开始提前介入,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参与物业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 对开发  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安装、维护和保养等工作按物业管理的要求进行主动控制,更加确保物业建设质量。对物业实施超前管理,为完善物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避免物业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因为物业的设计师和设计人员不是专业的物业管理者,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容易从设计技术、美观等角度考虑问题。其在制定设计方案时,不可能全面考虑后期的物业管理经营中及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很少从业主长期使用和后续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问题,造成物业建成后管理上的漏洞和功能布局上的缺陷。
      同时由于设计阶段与物业的建成存在较长间隔,建筑、设施的技术进步和业主需要的不断提高都有可能使设计方案落伍。而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物业的管理经营维护者,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其前期介入可以从业主和管理者的角度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完善设计细节,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使物业的功能设计更有利于日后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有效的避免因设计的缺陷或不足而给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带来的麻烦。
      物业管理公司的前期介入,可以积极配合设计师和设计人员对各类设备如电梯、电气、空调、洁具、电脑布线、停车场管理系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参与设备、材料的选型,从而为完善物业的设计细节、更好的搞好物业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补充和完善。
      物业管理公司的前期介入,可以积极参与工程监理工作,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物业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服务带来的缺憾。
      物业项目一旦建成,物业管理企业就要天天和此物业打交道,并且要面对所管物业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在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条件下,它可以比工程监理的要求更严格,工作更细致、更周密。在建设施工阶段,施工环节多,施工单位参差不齐,设备安装、管线布置错综复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要求高。但这一阶段是整个项目的关键时期,开发商的主要精力更多的是放在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和促销推广上。尽管从开发商的本意来说,总是希望能保证工程质量,使所建物业达到优良乃至优质工程目标,但是由于人力、技术、精力等方面的原因忽视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监控。尽管建设项目都有监理公司监理,但监理公司与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结构安全等大的质量问题,对物业使用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一些细微的质量问题却经常容易忽视,而这些却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后的维修养护中必须面对的,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介入,为以后的维修养护工作省去很多麻烦。
      现在的物业建设,特别是高水准的现代化办公楼宇、物业建设,其结构、管线等十分复杂,安装、施工工程中,粗心大意或随心所欲都可能给设施、设备的使用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导致极大的浪费,有时某些作业者可能会为了方便自己工作,而不是从有利于业主使用角度去安装施工,从而给人住后的物业管理带来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派出专业人员入驻物业,从业主的角度监督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整改建议,确保了施工中较少甚至不出现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弊端,为业主争得了良好的硬件条件。
      此外,前期介入使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物业的每一单元逐一检查验收,并能逐步熟悉和指导物业的隐蔽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设备档案,为业主日后装修、使用、维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如屋面渗漏材料的使用合理性、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单位使用海砂、假冒水泵、地下停车场风管不合理等大量工程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材料选用设备选型、配套设施、管线布置等多方面。若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提前介入,就可以很好监督和解决此类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可以提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设施,严格按规范做好接管、验收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开始投入使用即能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有的开发、设计单位在物业配套机电设备的选购、施工中往往留下华而不实或考虑不周之处,造成可维护性不足,特别是在接管验收阶段,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物业整体的交付使用,而很少考虑到物业公司接管后细微全面的需要,给物业建成后的使用维护带来诸多不便,也对物业管理单位顺利、及时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带来影响。
      有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后,发展商可以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紧密配合,使其专心开发建设。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对接管的物业从使用功能上严格把关,就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直接与建筑安装单位交涉,监督并促使改进发现的问题,避免了扯皮推萎事情的发生。特别是能够及时指出安装调试过程中,对给排水、电气照明、通信、通讯、暖通、供电、避震防雷、电梯、消防等各个设备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促使开发商引起高度重视并要求承建单位限期解决,确保各项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就能正常运行。其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可以提前熟悉相应设备的操作、管理和维护,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做好接管验收工作。
      同时,由于有了提前介入,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的总体规划布局、结构和管线布置、设备设施基本做到心中有数,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隐患了如指掌;所发现的问题在施工安装方尚未退场之前即已解决,既节省了费用,也大大缩短物业开发、经营和使用之间的过渡期。如果在发展商的授权下,在竣工验收合同中,发展商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保修期内代表发展商与建筑、安装单位就房屋建筑安装质量进行监督、协调,确保物业建设质量,物业管理单位就能够确保接管验收工作顺利,接管后即能投入使用,及时为业主提供可靠的服务。
      此外,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可以为保证物业建成后长期管理服务的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可以更好锻炼队伍,避免因仓促上阵而导致的不应有失误,给业主留下不好的印象。可以避免或减少那些影响物业管理质量的因素,从而使业主在居住使用的舒适度、满意度等方面将会有更大的飞跃,保证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才有基础。
    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前期介入的工作内容
      a、规划设计阶段的介入
      在*******项目的论证阶段,我们将就该物业的市场定位、物业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物业管理的运作模式发表意见并能得到物业建设单位的采纳。
      1.将就整个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进行审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考虑配套设施的布局,既要方便于未来业主的使用又要防止对业主的生活产生影响和干扰。
      2.确定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并明确与各方之间的沟通的渠道,制定分阶段物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两会一单”制度,坚持参加开发商的项目专题会议和工程例会,从保障未来业户的利益、有利于物业销售和售后物业管理出发,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避免事后大量难以弥补的终生遗憾。
      3.对******内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中心会所及休闲区域的布局等根据我们实际运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论证设计方案并提供整改的书面意见。   
      4.此阶段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总体策划方案的思路,进行详细物业管理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进度表的确定,包括人员的编制及招聘、培训计划、费用测算等。
      b、建设阶段的介入
      在建设阶段,将跟踪此阶段的整个过程,召集或参与多次专题讨论会。根据物业建设的进程逐步招聘相应的部门管理人员并对招聘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编写各类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对内、外关系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起草业主公约、装修守则和物业管理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并与物业建设单位一起,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相关执能部门协调,从而确定今后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收费标准。
      c、销售阶段的介入
      1.在销售前,将物业管理方案整理并全面完成,将许多涉及业主买房应知的内容,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2.销售前对租售员进行系列的物业管理培训,使他们对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有所了解,对**内的物业管理内容和模式有统一的理解。
      3.在租售现场设立专职的物业管理咨询人员,接受购房、租赁者的咨询,通过这种咨询和宣传沟通能更好的帮助物业的租售,也能使未来业主对物业管理竖立信心,增强未来业主对物业保值增值的信心。
      4.为使业主或未来业主对物业管理有所了解,在租售时,让已招聘到岗的部分物业管理人员上岗,如清洁人员、保安人员、绿化人员的规范化工作,更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印象加深。

    查看全文↓ 2018-11-15 07:54:02
  • 156****7252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8-11-15 07:53:36
  • 153****8458

    物业早期介入的内容是:
    1.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投标来接洽物业管理业务。
    a进行可行性,可靠性,可盈利性分析。
    b具体预算物业管理费用,并草拟总体管理方案。
    c投标竞争,洽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d选派管理人员运作物业前期管理。
    2建立与业主或使用人的联络关系。
    3察看工程建设现场。
    a审视工程b提出建议。磋商解决问题。c做好记录d参与工程验收,检测性能。
    4设计管理模式,草拟和制定管理制度。
    5建立服务系统和服务网络。
    6办理移交和接管事宜。

    查看全文↓ 2018-11-15 07:53:20

相关问题

  •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来讲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封面格式2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3投标人须知4评标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工程量清单7设计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9投标文件格式

    全部3个回答>
  • 1、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时,物业的硬件一般就定位了,特别是机电设备、房屋结构、烟道走向、排污管径规格等变动很小,便于后期管理。2、施工期介入阶段房屋施工阶段参与开发商与各施工单位的工程例会,这样可了解房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可根据施工的进度提前提出合理的建议,可以根据平时管理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在施工阶段可监督和提出。3、接管验收阶段房屋的接管验收分业和公共两个部分。业主部分验收时,应细致一些,把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在业主入伙验房前处理完;公共部分和配套部分是重点:竣工资料、房屋的本体部分、给水系统、排水设施及管网、高低压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安防对讲系统、车场系统及车库设施、照明系统、环境绿化、配套产品设施及设备等以上12个项目应仔细检查并试验试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后再验收,上述项目的各技术资料一定要收齐并存好档。4、入伙阶段入伙是物业公司第一次与业主面对面的服务,所以在入伙前我们一定要准备充分,要假设多个问题,多个对策。

    全部3个回答>
  •   你跟我写的一样啊,我就勉为其难的给你吧。。。哈哈。。我毕业一年了。因为字数限制论文不能全出入,如果你感觉好可以联系我   QQ422561274完了给你发邮件过去,是WORD格式的,格式就不用你弄了。。哈哈   浅谈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必要性   摘 要   由于现代化的建筑和物业具有设计复杂,高新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和安装、施工难度大的特点。为了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发挥功能,对物业实施有效管理需要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介入物业建设项目。而真正意义上的前期介入是从项目前期设计开始到物业接管验收为止的质量监督过程。从项目规划、设计开始提前介入, 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参与物业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 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安装、维护和保养等工作按物业管理的要求进行主动控制,更加确保物业建设质量。对物业实施超前管理,为完善物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避免物业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关键词:前期介入;服务质量;管理;维护

    全部3个回答>
  • 1、投标报价(唱标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4、投标承诺函;5、物业服务方案(房屋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卫生清洁方案;安全管理方案;绿化景观养护方案;增值服务方案;重大紧急时间应急预案及承诺措施);6、公司参与政府类招标无贿赂犯罪证明书;7、项目主要负责人介绍和人员配置;8、参加投标项目的设施设备配套清单;9、企业社保证明;10、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行副本复印件;11、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证明文件;12、投标项目的类似业绩合同、甲方评价;13、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公司业绩或者其他资质的文件复印件;

    全部3个回答>
  • 物业管理招标中管理方式的确定   物业管理项目的承接有全方位服务型管理、顾问服务型管理和合资合作等三种方式。   (1)所谓全方位服务型管理方式,是指招标人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对招标物业进行全方位的常规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负责组织实施和运作,招标人只负责对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   (2)所谓顾问服务型管理方式,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派驻相应的管理小组,对招标人的前期物业管理或全方位的常规物业管理进行顾问指导服务,日常运作完全由招标人(或原有的管理方)自行负责。顾问服务管理方式实际上是咨询服务的一种延伸。   (3)所谓合资合作方式,是指招标投标双方就招标物业的常规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等内容采取合资合作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综合性物业、经营型物业或招标人有下属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   物业管理方式一般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项目所采取的方式,招标人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种方式。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