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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宅基地如何确权?还能确权吗?

137****6771 | 2018-11-16 19:23:18

已有3个回答

  • 136****0705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查看全文↓ 2018-11-16 19:24:13
  • 138****3982

    农村土地确权过后,农民依旧可以申请宅基地。不过相对于以往来说变得困难重重,以下4类情况下将无法申请宅基地。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无论以前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户口迁走后便不可再进行申请宅基地。
    2、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一户“指的是自然户,而非户籍户。通常,父母随子女居住为一户。例如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将无法再申请宅基地,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只要子女年满20(有地方18)周岁因结婚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3、已将宅基地转让或卖掉
    有些人将原有宅基地转让或卖掉,在原则上仍需要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
    4、因拆迁或征地等原因失去宅基地但已经获得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同样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8-11-16 19:24:06
  • 152****1773

    村土地确权过后,农民依旧可以申请宅基地。不过相对于以往来说变得困难重重,以下4类情况下将无法申请宅基地。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无论以前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户口迁走后便不可再进行申请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8-11-16 19:24:01

相关问题

  • 确权的直观理解是确定一遍使用权,即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户籍登记非常明显可以认定是依法使用就能确权,如果出现可能违法的情况,那么因为不启动审批程序,因此就不用确权了,等着以后国家统一整治宅基地的时候再处理,你说的没有盖房,涉及闲置宅基地,而闲置超过两年会符合收回宅基地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就不确权了。另外现在流行不动产登记,把确权扔到一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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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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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尽快确定杨屯镇区搬迁时间的函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1日,沛县县委、县政府与贵公司召开了关于杨屯镇镇区搬迁的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我镇迅速成立了杨屯镇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搬迁工作方案,着手实施了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意见,先启动杨屯镇区及杨屯、蒋海、王庄三村的搬迁工作。在镇区一期搬迁的范围内,我镇已对老镇区内的门面房、商住房、居住小区、机关事业单位等拆建费用及新镇区内的现有建筑物、设施等补偿费用,参照有关补偿规定及市场价格进行了预算。 二、根据2008年12月30日县委张副书记组织召开的杨屯镇区搬迁联席会议精神,2009年元月,地矿双方成立了杨屯镇区现状调查组,对老镇区沿街商业门面房、商住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居住小区等建筑物分别进行了实地丈量、登记造册。另我镇对规划的1.67平方公里新镇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全面丈量登记完毕。2009年2月完成了老镇区及新址的现状资料收集工作。 三、对第一期搬迁的杨屯村、蒋海村、王庄3村人口核实工作从2009年5月份开始启动,历经两个月反复摸底、调查、核对,经杨屯派出所及县公安局审核后,已报县大屯矿区办事处及贵公司公共协调部。 四、在县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的指导配合下,我镇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分别完成了《杨屯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杨屯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期工程),该规划已通过县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同时得到了县政府的批准。 五、新镇区规划的2平方公里工业园区,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完成了府前大道、工业大道及一座大型桥梁,建设徐州苏鲁粮食现代物流中心,投入资金近3000万元。工程建设正如火如荼,进展喜人,私人企业在陆续进入。 目前亟待确定搬迁时间的原因: 1、经济发展刻不容缓。我镇于2008年11月召开了镇区搬迁动员大会,为给贵公司节省搬迁费用,会议要求老镇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无论是扩大经营,还是技改一律暂停上马,维持原状。目前正是我镇企稳回升,经济快速复苏的大好时期。2009年纺织业效益极好,很多企业都想新上气流纺等新生产线扩大经营规模。目前镇区现有企业已经联合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要求镇政府给出明确搬迁时间表,确定搬迁日期,否则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迁出我镇。 2、农村住房需求无法满足。为节约贵公司搬迁费用,我镇已经禁止在新、老镇区一切改建、新建、扩建行为,两年来很多因孩子结婚、房屋陈旧等确需建房的农户一直无法建房。有的甚至孩子的婚期因此一再拖延,不少村民强烈要求明确搬迁时间和允许他们建房的日期。 3、小城镇建设刻不容缓。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是提高农民生活小平、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县委县政府制定决策,在2009—2012年间镇级小城镇建设所产生的规费全部返还给乡镇,而我镇目前却无法确定小城镇建设工作思路。当别的乡镇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时,我镇只是在等待搬迁,一则失去小城镇建设发展的良机,二则享受不到县优惠的政策,带来经济损失。 4、维稳控建压力大。我镇成立了由规划、城管、国土、公安等多家单位组成的控制突击建设工作组,24小时在新老镇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突击建设行为,立即予以强行拆除。但随着搬迁进程的放缓,农民建房需求不断上涨,控制建设的压力越来越大,难度越来越大,费用越来越高。同时在群众中已出现不稳定因素,部分村民已到市县上访,他们强烈要求早日确定搬迁事宜,要求政府给他们一个明确答复。鉴于上述原因,敬请贵公司领导为自身发展和地方政府工作角度考虑,务于2010年4月底前对我镇搬迁事宜予以明确答复,以利于我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 抄送:沛县人民政府驻矿区办事处 大屯煤电公司公共关系部 姚桥煤矿 杨屯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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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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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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