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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问题?请问有哪位大神知道,求解答!

151****1055 | 2018-11-21 16:57:14

已有3个回答

  • 137****8887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查看全文↓ 2018-11-21 16:58:40
  • 142****1640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查看全文↓ 2018-11-21 16:58:22
  • 135****4201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查看全文↓ 2018-11-21 16: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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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强化土地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足额征收,切实发挥土地税费调控作用土地供应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和土地滞纳金等,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工具。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必须按规定组织征收,确保所有税费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入库。(一)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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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 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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