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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户口迁移护照需要重新办理吗

148****8698 | 2018-11-23 00:47:53

已有3个回答

  • 155****3456

    护照如果还没有到期,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去新的户口所在地办理新护照!本人刚刚迁移了户口,特意去问过的。

    查看全文↓ 2018-11-23 00:51:25
  • 155****6197

    户口迁入异地后,护照不需要从新办理或更换。
    一、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通过户口迁移定义可以看出,户口迁移只是证明个人常住地的一个变化,并不影响个人的其他信息及证书的有效性。
    二、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8-11-23 00:51:20
  • 144****6980

    户口迁移之后,即使身份证上的地址发生变化,也无需更换护照。只要护照在有效期内,户口迁移或身份证的更换,并不会影响护照的正常使用。如果护照已经到期,本人可携带居民身份证、过期护照申请换发。

    查看全文↓ 2018-11-23 00:51:15

相关问题

  • 你好,户口迁移证丢失需要向原签发机关办理挂失及重新申请的手续;一般来说,重新申请的日期是在上一份户口迁移证过期才可以申请,但是,也有特事特办的。你还是去原户口迁移证签发机关申请重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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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不是。没有规定说结婚后一定要将夫妻双方户口迁在一起的,这些都是按你们自己方便才决定要不要迁户口而已,不迁也行的。一般建议异地迁户**主要的原因是,当夫妻双方都在其中一边生活下来的时候,很多贴身相关的事情如果需要涉及到户籍的问题(例如办理护照之类),就得每次都跑回自己户籍所在地办而已。如果地方相隔太远就不太方便,所以才会建议迁户口。不迁也没什么的,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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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留着 农村户口 多好...... 你想农转非 只要你有钱 随时都可以. 但是你想非转农.. 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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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法律规定、分两种情形:1、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2、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第十三条 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扩展资料换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补领居民身份证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污损、残缺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持《户口簿》及本人申请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申、换、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再到分局办理。自分局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取证(注:根据2014年2月13日支队转发的身份证便民措施中为1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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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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