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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55****0089 | 2018-11-28 14:17:00

已有3个回答

  • 157****7924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的资料及办理事项请参阅本栏《个人无尝赠与不动产免阁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2)。

    二、应征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一)受赠人的应纳税额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为20%。

    2.应税所税额.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应纳税税额=应税所得额*20%。

    (二)转让受赠房屋应纳税额的计征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税额的核定

    (一)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查看全文↓ 2018-11-28 14:17:44
  • 156****60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全文↓ 2018-11-28 14:17:32
  • 134****6462

    一、 以下情形不需要征收双方个人所得税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 除第一种情形外,受赠人需缴纳个税,税率为20%(无论赠与时是否满5年或是否唯一住房,均需缴纳个税)
    1、计税价格: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种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赠与合同未标明房屋价值或房屋价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2、注: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
    1)、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房改房)
    2)、公证费、中介代理费(需提供发票)
    公式:个税=(赠与房屋价值-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公证费-中介代理费)*20%
    受赠房屋再次转让环节(转让时与原赠与所得办证时间未满5年或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税):
    受赠的房屋再次转让环节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即不能按出售价1%计算个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一、 总的公式: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取得成本-受赠人在赠与和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
    房屋取得成本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计算:
    1、属于赠与环节免税情形的(即直系亲属赠与所得的),房屋取得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注:1)、如原捐赠人通过非购买房屋取得的该房屋,包括以继承、遗嘱、离婚、赠与方式取得,则可追溯**前端
    2)、支付的相关税费不追溯扣除
    即,房屋取得成本可追溯,支付的相关税费不追溯
    举例:A将一套房子赠与给B,B又将该房屋出售时:
    个税=(B出售房屋的价格-A买进房屋的计价金额-B受赠和转让过程种的税费)*20%
    2、按新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赠与,赠与过程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屋取得成本为受赠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计税金额
    举例:A将一套房子赠与给B,B又将该房屋出售时:
    个税=(B出售房屋的价格-B受赠时房屋的计价金额-B受赠和转让过程种的税费)*20%
    3、按原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赠与,赠与过程种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屋取得成本为0
    举例:A将一套房子赠与给B,B又将该房屋出售时:
    个税=(B出售房屋的价格-B受赠和转让过程种的税费)*20%
    受赠和转让环节的税费包括:
    1、受赠过程中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
    2、受赠过程中公证费、中介代理费、手续费等(需提供发票)
    3、转让过程中的综合税、印花税等
    4、转让过程种支付的中介代理费,手续费,装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高限扣房屋原值的10%,其他住房限扣房屋原值的10%)(需提供正规发票)。
    注:非直系亲属赠与所得的房屋在出售,个税、综合税是否满五年按赠与所得的办证时间起算。
    直系亲属赠与所得的房屋在出售时,个税是否满五年按赠与所得的办证时间起算,综合税是否满五年可追溯至前端,即按原捐赠人购入时办证或立契日期起算。

    查看全文↓ 2018-11-28 14:17:25

相关问题

  •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第二种情形是:房屋产权人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对他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第三种情形:房屋产权人去世后,依法继承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受赠房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全部2个回答>
  • 是的,如果是赠与直系亲属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赠与后再进行买卖,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的收入-受赠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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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要的啦

    全部9个回答>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全部3个回答>
  • 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要看实际情况:①如果所购买的房子居住未满两年,那么在征收房屋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用卖房和买房的差价直接乘以税率,而此时的税率是20%。②如果所购买的房子居住的时间已经满了两年,但是并没有满5年,那么此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用房子卖房和买房的差价减去印花税,然后再乘以20%的税率。③如果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居住的时间已经满了5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屋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会产生多种税费,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还会产生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等。大部分人对这些税费的计算方法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在交易房屋的时候可以通过中介公司来进行操作,这样中介公司会帮忙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