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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哪些?

145****9764 | 2018-11-28 15:49:30

已有3个回答

  • 148****73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查看全文↓ 2018-11-28 16:04:50
  • 147****4118

    首先是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包括城市规划、村庄和乡镇规划、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还有城市的各街道办事处,煤矿等用地,都属于该范围。凡是一切对这些用地进行出让、出租、抵押、转让,但土地的所有权不变的变动都要以该管理办法为准则进行评测。
    然后是主要内容:
    首先是管理该用地的前提。要保证我们管理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权合法、产权条例清晰无异议。没有被政府机关限制使用权利。**重要的一点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自愿,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
    在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时候,必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集体成员签字同意才可以生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可以用来作为多种用途、比如工业、商业、旅游等。但是不可以卖给房地产公司,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
    如果国家因为建设或者经济发展的原因征用该用地的话,使用者和所有者应该无条件服从。而如果是我们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去的话,那我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的时间及转让年限说明,并在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期满之后,土地所有者拥有无偿收回用地的权利,也有继续签订合同的权利。

    查看全文↓ 2018-11-28 16:04:40
  • 136****9709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有哪些?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8-11-28 16:04:28

相关问题

  •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未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大理解。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笔者赞同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基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而不应包括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所谓的流转。就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不同于转包一样,它们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有不同条件和要求。准确界定“流转”的含义,对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对于未来国家进行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以及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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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可以通过承包取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三、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四、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五、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六、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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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征如下:(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2) 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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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分为8个步骤:1、提出申请;2、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以及登记;3、流转双方信息发布;4、流转双方进行组织洽谈;5、流转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6、全面审核之后进行发证;7、资料归档;8、跟踪土地流转之后的情况。国家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由于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转移的情况,有一些闲置的土地,通过流转承包经营权之后,土地能够更好的进行综合利用。通常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以下5种:1、转包,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2、出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3、借用,也就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进行使用。4、互换,主要是指农民为了工作方便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其他人行使。5、转让,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在经过发包方许可之后,通过一定方式以及约定的条件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行为,同时也要与发包方变更相应的承包合同。

  • 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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