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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房贷的政策是怎样的?

154****8280 | 2018-12-11 00:24:10

已有3个回答

  • 135****6622

    2018年的还没出来,这是**新的2017年房贷新政放宽:央行出台新政放宽购房贷款,对结清贷款的二套房,贷款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优惠;购买第三套以及以上住房可以使用贷款;首套房利率**低可七折。

    查看全文↓ 2018-12-11 00:28:49
  • 136****2413

    **新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是: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低**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查看全文↓ 2018-12-11 00:28:39
  • 131****9498

    1、贷款并结清后再买房,算首套房。
    2、贷款过房子后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的,此时再买房,算首套房。
    3、全款买过一套房再买房,算首套房。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有两套房商业贷款记录,但已全部还清且出售,并能提供出售证明的,再买房属于首套房。
    6、有一套贷款已还清的房,并且还有一套公积金贷款但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房子,再买房属于首套房。

    查看全文↓ 2018-12-11 00:28:31

相关问题

  •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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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看规模大小,有钱就买大产权,没钱可以买小产权,但是要买规模大的小产权,法不责众,北京有的小产权社区盖了几十栋,住了几万人,这样的小区有几十个,几百万人,怎么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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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小产权房**新政策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早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2《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3《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5《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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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置房政策如下:①安置房是具有保障性的住房,可以享受土地划拨,费用减免等相关的政策,安置房面对的人群不只包括是被拆迁户的,还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其他人。②如果是因为重大工程而要拆迁建造的商品房或是低价商品房的话,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被安置人可以获取到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产权就属于被安置人所有,但需要在取得房产权的五年后,才能够进行交易。③如果是因开发等一切其他原因而需要拆迁的,那么拆迁方通常会用其他途径安置。这类安置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是一样的,都是属于被安置人的个人所得,而且没有转让限制,也就是说能够自由交易。④安置房要符合设计规定,每套住房的面积不得低于45平米。还必须符合我国的技术标准,需有住房验收合格证。另外要有所有的证照,从开始建造到竣工都要达到标准。

  • 房改房具体介绍: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房改房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这种房改房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3.在房改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4.购买房改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新政策:**新司法解释(三)持有这样的立场:因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作为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其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以市场价、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房屋价格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房屋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也是优惠很多,而这主要是因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的优惠福利。如果一方父母是与子女或共同生活的亲属共有房改房,房产管理部门经申请并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所以,房产权属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父母享受房改政策而拥有产权的住房。同时,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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