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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营业税怎么交,什么是过户营业税?

153****6304 | 2018-12-13 04:42:50

已有3个回答

  • 153****6676

    就是指你所卖的房屋是你在两年内买的,而想要出售你买了还不到两年的房屋,被视为是一种营业行为,所以要交营业税,而营业税是按照你房屋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五计算的.很不划算.不过可以和买方协商,或者抬高价钱.

    查看全文↓ 2018-12-13 04:43:30
  • 133****3599

    拿到房产证以后和房主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子没满五年营业税是百分之五点五,个人税是百分之20,另外还有过户费,等这是国家预防吵作地皮的一种手段

    查看全文↓ 2018-12-13 04:43:26
  • 133****1157

    1公司房屋过户只有2个途径,1赠与 2出售。出售是一定有营业税的.
    2土地增值是按地段分级的,这个报告可能是要中介出的评估类报告,然后按土地增值额纳税,具体问一下当地税务,各地方有很多不同优惠政策的。

    查看全文↓ 2018-12-13 04:43:21

相关问题

  • “营业税”是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买新房时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但是二手房买卖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不到5年的住宅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综合税的。税率为6.7%左右,契税除外。

  • 销售装饰材料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如果是安装或装饰工程,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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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过户营业税的计算:1、如果所出售的房子房产证已经满足5年,需要根据房屋的面积大小来判断,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买卖收益的5.5%收取,在144平米以下的房子是不需要支付营业税的。2、所出售的房子房屋则有产权证没有满足5年,而且所出售的房子面积已经超过144平米,不再是普通住房,需要按照房屋总价的5.5%收取,低于5年,但是面积也没有超过144平米,按照差额的5.5%收取。在房屋交易的过程当中,营业税一般是由卖方进行承担的,但也不排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之后由买方来承担,所以说在像主要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由谁承担并没有指定的对象,大多数会计算在房屋总额当中有买家付款,二手房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税费没有缴纳齐全的话,是会影响到房屋所有产权证的办理等。

  •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当月取得的营业收入,不论是不是房价的全款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土地增值税:一般是每月按所售房屋。地下室。车库的面积大小(144平米为界)以1.5%和3.5%的税率进行预缴,在工程完工后汇算清缴(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印花税:  1.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6)162号],2006年11月27日执行);  3.账簿和营业执照(一般是5元,而且电子账要打出来贴花);  4.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按地段不同缴费标准不同,XX元/平方米/月,当房屋售出后按照合同签订的交房日期为界,交房日期以后不用缴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使用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每月按税局核定的税率进行预缴,于项目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员工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种福利,补助)的总额按照相关等级比例进行代扣代扣缴;  土地交易契税:契税税率为3~5%(以各地标准定)。  费用:  维修基金:按房屋每平方乘以当地规定的标准(由客户负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  天然气配套设施费:按本地标准交入户费几千元由业主负担(现有按每平方XX元进行征收,由房地产公司负担);  房产证工本费:按各地标准不同交几十元(一般房地产公司负担);  业主应缴纳的其它费用:  房产契税:按(各地标准不同)144平方米为标准,以下万分之二,以上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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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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