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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收费贵吗,要交多少

134****3304 | 2018-12-13 1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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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1472

    一般按照项目规模,大的事务所会比较贵。我以前的所一般一个大项目近百万的清算报告费用很正常。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29:06
  • 141****701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可见,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正确归集利息支出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重要一环。笔者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利息扣除时不能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资本化利息应并入财务费用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
    (四)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而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特别要注意,在房地产完工前已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部分已经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属于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在开发成本扣除,而是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还应注意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要冲减利息支出。   违反常规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第二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规定,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对上述规定,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财务费用中只有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的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的利息支出,才允许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言外之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未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已实际支付的利息且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支付凭据,才可按照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否则,未实际支付的或没有合法凭据的利息支出,都不允许扣除。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29:01
  • 134****5903

    土地增值税及其清算收费标准: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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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基本标准: 1、销售商品房(含转让未竣工开发项目)项目:企业 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1‰为政府指导价。 2、销售经济适用房项目: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0.5‰为政府指导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收费优惠标准:扣除项目金额收费比例折扣率收费金额3千万元以下1‰-**低3万元3千万至1亿元1‰-3万至10万元1亿元至2亿元1‰90%**低10万元2亿元至5亿元1‰70%**低18万元5亿元以上1‰面议**低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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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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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什么规定一、什么状况下需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竣工、完结出售的;2、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意图;3、直接转让土地运用权的。二、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修建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修建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达到85%,但剩下的可售修建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2、获得出售(预售)应允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3、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注册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状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怎样的一、地增值税清算后再出售房子怎样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出售或有偿转让的,交税人应按规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修建面积资金费用乘以出售或转让面积核算。单位修建面积资金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除清算的总修建面积二、获得出售(预售)应允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怎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关于断定需求进行清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国家有关部分批阅、存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关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开核算增值额、增值率,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出售或有偿转让的,交税人应按规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修建面积资金费用乘以出售或转让面积核算。单位修建面积资金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除清算的总修建面积三、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样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出现变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资金和费用。四、直接转让土地运用权,怎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核算其增值额时,只应允扣除获得土地运用权时付出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以转让土地运用权获得的所有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法定扣除额为:(1)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2)与转让土地运用权相关的税金。五、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怎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获得土地运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成的,在核算其增值额时,应允扣除获得土地运用权时付出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资金和规则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应允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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