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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认定问题?谁比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47****5473 | 2018-12-14 18:52:02

已有3个回答

  • 157****6682

    第一种:个人名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商业贷款,再次贷款还准备用商业贷款,这种情况肯定会被算做三套。
    第二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使用商业贷款购房,另一方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贷款,根据新政虽然都是婚前的个人贷款行为,但因央行征信系统中都存有记录,所以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买房还是会算做三套房。
    第三种:夫妻双方,一方婚前有房但无任何贷款未出售,另一方曾用商业贷款为父母买过房产,结婚后以无贷款的那一方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房。根据公积金贷款的现行政策,无论个人名下房产是否已出售,贷款是否已还清卖掉,再贷款使用公积金时都会算做一次购房记录,在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的政策标准衡量下会被视为第三次贷款购房,予以停贷。
    第四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名下有过一套全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一套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还清未出售,婚后想以另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再购房。根据公积金贷款新政,婚后准备购置的这套房产属于第三套房,公积金目前是停贷的。

    查看全文↓ 2018-12-14 18:53:44
  • 156****9877

    第一种: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并出售,另一套未还清,这种情况如若再次贷款,会被银行认定为第三套住房贷款。
    第二种: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虽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个人名下无房产,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认为是第三套。
    第三种:个人名下有一套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借款人想要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另外一套房产,按照公积金新政规定视为三套房,按照三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查看全文↓ 2018-12-14 18:53:04
  • 131****8854

    通过数银在线贷款超市得知,现在银行判定二套房有七种情况,其中:
    三、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四、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查看全文↓ 2018-12-14 18:52:48

相关问题

  • 国务院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房屋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其中,二套房按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这也是目前大部分城市多数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针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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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资料:1. 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2. 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3. 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4. 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5. 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6. 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7. 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8. 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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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量使自己的房源显示在前面请多多推荐您的优质房源,充分利用您的刷新权限。另外,虽然付费会员的房源会优于普通会员显示,但是在付费会员中,也会因为其权限的不同(如房源总量、推荐房源量和刷新次数等),显示的顺序自然也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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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差额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比例的,则业主有权选择是退房还是继续履行合同(补交合理误差比例之内的房屋价款,超出部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而非开发商所述必须按其公司规定补交全部房屋差额款;如业主选择退房应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面积出现差额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如此期间业主已以实际行为,例如装修入住等,表示了接受面积误差事实的,则退房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将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如业主退房,可以得到房屋价款的全额退还及相应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支付给贷款银行的利息、为购买该房屋支出的其他费用违约金等;如不能与开发商协调处理,您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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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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