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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怎么收的?是按照什么收的?

136****7636 | 2018-12-15 05: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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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8623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也意味着 “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段话可以分成3部分看。第一,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立法先行,也就是房地产税在2018年肯定将有立法举措,但对于市场的影响来说,不会也不可能一刀切,肯定是逐步推动落地。第二,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从趋势看,房地产税按照评估值征收,也就是明确了存量收取,将对所有持有物业收取。评估值也就要求各城市建立评估体系,目前看,全国即使在一线城市,评估体系虽然已经有,但实际价格与市场价差距悬殊;更多的二三线城市目前只有区域指导价,一房一价的动态评估还未建立。所以房地产税全面落地首先肯定还是在一线城市,但短期也很难落地。第三,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当下房地产市场交易基本集中在交易环节,未来在房地产税落地的情况下,其中必然降低交易环节,增加持有环节。从房地产税未来的预期影响看,房住不炒依然是这一政策的目标。

    查看全文↓ 2018-12-15 05:29:05
  • 154****5964

    按照通常立法程序所需时间来推测,由于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尚在初审准备阶段,有些专家预计,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能要在2020年左右;财经评论员叶檀则认为,“通过一审二审三审,**少也要四年的时间,也就是到2022年。

    其实,无论2020年还是2022年,都还只是**快情况下的推测。实际上,很多复杂性较高的立法工作耗时之久远超预期。譬如物权法,该部法律从1993年起开始起草后,先后经过7次审议,直到2007年才**终通过,这创下了我国立法史上的纪录。

    房地产税的复杂性、敏感性人尽皆知,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表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是,“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适时”、“稳妥”与“加快”并不矛盾。那么,究竟什么时候才是积极稳妥下的“适时”呢?

    越是重大的政策变化,就越需要考察前提条件的完备情况。房地产税的开征条件按难度及所需时间来排序,从低到高依次有三个**主要的观察项:

    查看全文↓ 2018-12-15 05:28:57
  • 131****10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查看全文↓ 2018-12-15 05:28:48

相关问题

  • 一个是提高起征点,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第二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专项扣除,《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的重点是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我们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后具体确定专项扣除项目的规模和数目。另外我们还会适时推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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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家庭车库不征收房产税,单位的车库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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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具体税率如下:  经营自用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 1.2%  出租房屋 房产租金收入 12%  个人出租住房 房产租金收入 4%  注: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1、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房产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房产税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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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价格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每平方米的车位凭什么比每平方米的房价还要贵请有关部门制定一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费规定。”6月20日,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的《现房买卖合同》和《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结束。其中有233位网民对《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发表了意见。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则表示,他们将尽快整理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争取在6月底前将合同定稿正式公布并推行。据建设部调查,全国停车位缺口平均在60%以上,所以,小区停车位是否充足,也成了购房人选房的一个指标。南山/摄争论焦点相差一倍地下车位凭什么比房子贵中原地产(北京)总经理李文杰告诉记者地下车位的造价一般都比房子要贵就住宅而言大概要贵25%到30%。综合核算后,即便地下车位卖到15万元/个,开发商的利润也不高。这也是开发商不愿按1比1建地下车位的原因之一。据了解,北京商品房目前的均价为6232元/平方米,地下车位售价大约为12万元/个,如果以港式算法那就约是房价的19倍;如果以每平方米相比,按照每个车位占地10平方米计算,那就约是房价的2倍;管理费约为100元/个/月;租金在400元-600元/月/个,是房价的6%-9%。但房产销售商却认为,10平方米是实际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话,每个车位可能在35平方米,这样的话,每平方米的车位是要比每平方米的房价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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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十三五”规划完成的**后阶段,房地产税再次成为下一个五年的税改工作重点。此前,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迟迟没有公布进展,主要是由于几个参与部门对于征收的几个基本要素难以统一意见。 地方政府动力不足 早在2015年8月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的征收思路已经基本明确,在这一基础上,相关部门也已形成了初步草案,但征收的具体执行方案还需调整。”2015年10月16日,一位接近房地产税制定工作的知情人士表示,但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及何时开征目前仍没有时间表。 按照中央对房地产税有关工作的部署,房地产税征收方案的拟定主要由财政部与住建部联合负责,而在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后,房地产税的征收方案也参考了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在执行中形成的意见。同时,由于房地产税征收需走立法程序,因此全国人大也从前期方案制定阶段,就开始介入房地产税立法的有关工作。 “时间表的问题现在很难讲,按照相关部门向中央汇报的进度来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及房地产税立法通过这两项基础工作大约会在2018-2020年完成,但就目前的推进情况来看,预计这个时点还会再延后2-3年。”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而在征收思路上,据了解,房地产税以面积为单位的征收方案已经基本获得通过,在这一基础思路确定之后,后续具体执行层面的细节将更易解决。 东部某省一位财税系统内部人士也证实了这一说法,“按照征税原则,在起征点的设置上,以面积计算起征点比按套数征收更容易计算,也更显公平合理。”同时,按面积征收,对“免征”部分的计算也更加清晰,即个人或家庭在“免征面积”以内的住房,则可不缴纳房地产税。 此外,房地产税种设立后,现有税种也将进行调整。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曾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这则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而且是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其他诸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暂不纳入。 “按照当前的房地产税思路,无论是合并税种,还是设置起征点,都需执行分步走的试行方式。在合并税种方面,初期仍需空转,征收对象也将从小范围入手,或从对经营生产性物业征收先行试点。而在面向住宅的房地产税征收上,也将从少数城市试点后再逐步推开。”上述东部某省财税系统内部人士指出。 值得玩味的是,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征收工作热情不高。此前任志强]曾公开表示,试点房产税的上海、重庆两个城市并没有获益,重庆甚至有“亏本”之嫌。 中国社科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也曾公开判断,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基本可以判断为失败,其主要依据就是房产税试点对两地房价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也无法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 为此,当房地产税被纳入税制改革要求快速推进后,地方政府则表现出动力不足的特点。此前,财政部曾要求地方根据当地情况提交针对征收房地产税的建设性意见,但只有湖南、湖北等省上交了试点方案,其他多数地方都“按兵不动”。 另外,由国土部负责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被认为是“为开征房地产税铺路”的基础性政策,而这项工作在目前的落地实施中也遇到了难以推进的阻碍。 独立经济学家吴思捷指出,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这项税改工作牵涉众多,只能慢慢推进。同时,由于房地产税的降房价作用曾被“妖魔化”,因此政府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这一观念。 “房地产税起码两年内不可能落地。”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房地产市场经过一年的调整,近期才相对稳定,同时宏观经济层面仍需要房地产行业的带动作用,因此短期内不可能出台相关的制度变化。 事实上,房地产税牵涉到整个土地税收,如果征收房地产税,可能就要对比如土地出让中的很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3,在个别地方甚至达一半以上。如果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分期支付,则难免会触动地方利益。 房地产税该不该征? “税制改革将是‘十三五’期间重点改革的一个方面。包括房地产税改革的推出、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十三五”国家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微博]称。那么,房地产税该不该征收呢?答案或许是否定。 而在余华小说《活着》里,饥荒年代,主人公富贵的女儿凤霞在地里发现一块红薯,但旁边有村民觊觎,双方发生争夺。队长出面调停平分。队长把红薯掰成两半,其中一半较大,双方谁都不要小的那部分。队长说,这好办。他把大的那部分掰下一块放进自己口袋,剩下的两块一样大,分给两家。两家都接受了这一“公平”的分配。 这个故事说明什么道理?它提醒聪明的你,不要被队长无端分走一块。房地产税也是如此。 大家盼望用税收来调控房价,结果却是政府增加一项税收。这不是一项基于公共服务而征收的税,它是基于人们对所谓的“调控”房价的不当期望而产生的税。正如队长分走一块红薯不可能增加、只可能减少富贵和邻居的福利,以房地产税来调控房价,也不可能真的降房价,而只会抬高人们的居住成本。 房地产税是增加房地产持有的成本。当然,聪明的专家们说了,第一套房免征,二套以上的房才征,这样既不增加正常居住的成本,又打击房地产投机。说起来好听,但简单的道理是,当人们持有房产的成本增加,持有意愿就会降低,房子持有量减少,房租就会上升。请问,租房住是不是正常的居住需求? 阻碍人们持有多套房,就等于阻碍了租房的融资渠道,必然抬升房租,也会抬升房价。大部分创业者、毕业生都是租房住的,房租升高,将增加他们的生活成本,非常不利于年轻人,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它可能造成假离婚等各种不正常的现象。总之,它是增加人们的交易成本的。 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的试点中并没有发现“合理性”。任志强曾公开表示,试点房产税的上海、重庆两个城市并没有获益,重庆甚至有“亏本”之嫌。如果房地产税在全国铺开,由于征收的复杂性,征税成本极为高昂,纳税人的钱虚抛浪掷,百姓负担增加,房价、房租还上涨,真是何苦? 真要降房价,筹备房地产税立法,不如加快土地体制改革、严控钞票印刷、降低政府收入在房价中的比例。小产权房合法化,瞬间可降房价,为何不做?为何非要做民间涨房租、政府多一项税收的所谓“改革”? 况且,随着人口老龄化,未来的房价可能下降,今天为降房价所做的税收“调控”,在今天推高房价、房租,在未来房价下降之后,将成为无数以房养老的老年人的不可承受之重。所以,房产税**好永远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