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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156****0808 | 2018-12-22 15: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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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9094

           业主委员会主要的作用有:1、可以管理物业公司的聘用存续。2、监督经费的管理。3、监督协助物业公司对服务合同的履行。4、作为社区沟通的中间人存在。

      1、可以管理物业公司的聘用存续。业主委员会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做出评估,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与物业公司进行续约做出决定,如果大家都觉得物业公司质量合格,价位合适,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同续签。如果反之,那么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公司谈判解约并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2、监督经费的管理。业主委员会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公共维修基金做管理,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们在购房房屋后共同筹集的一项用于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的基金。业主委员会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做出管理。防止物业公司对基金做出贪污的情况。

      3、监督协助物业公司对服务合同的履行。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情况做出反馈,监督协助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公共区域代表业主行使共有权利,例如管理公共区域和设备的使用,制定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规则,要求物业公司整改完善小区的配套,绿化等。

      4、作为社区沟通的中间人存在。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三者直接常常发生纠纷和矛盾,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起到一个沟通的中间人的作用,主要保障业主的利益,及时与其他两者进行沟通,避免更大的问题出现。

      业主委员会其实是很重要的一个社区组织,是业主对自己权利的保障,业主委员会关系到社区的安全和环境,大家居住时应该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作出积极的支持,让小区的物业服务变得更好。

    查看全文↓ 2018-12-22 15:58:49

相关问题

  •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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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几个步骤 :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②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③筹备组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资料,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④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⑤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付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⑦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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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委会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由业主按法定程序达到法定条件选举出来的,群众性自治团体。宗旨是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当然,在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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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续约。反之,则可以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二、监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换。但目前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该基金用于何处,甚至在很多小区,该费用被物业管理公司中饱私囊。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三、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一般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权利;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除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物业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四、沟通的桥梁除此之外,在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问题的恶化。对开发商、物管有好处事实上,业主委员会除了能够让广大业主受益外,对于正规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来说,也是好处多多。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帮助开发商解决不少问题。因为,作为开发商很难了解到业主需要什么东西,特别是后续提供的一些配套服务,比如会所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帮助开发商了解业主的需求,这样开发商提供的服务就能够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未来出现很多纠纷。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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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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