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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村民签名同意才可以征收吗?

133****6422 | 2019-01-02 01:16:09

已有3个回答

  • 131****0520

     不需要,村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查看全文↓ 2019-01-02 01:16:50
  • 144****7502

     土地征用是政府履行的代行国家行为,与出地出让不是一个性质,政府征用土地不须村民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用是由国家决定的,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
      征收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的监督。
    所以,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同意,但村民可以要求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来执行。
    政府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只限于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查看全文↓ 2019-01-02 01:16:35
  • 153****7765

    各地补偿办法都不一样,具体可在当地咨询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下面附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查看全文↓ 2019-01-02 0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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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村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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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征用是政府履行的代行国家行为,与出地出让不是一个性质,政府征用土地不须村民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用是由国家决定的,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  征收土地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同意,但村民可以要求严格按照上述条件来执行。政府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只限于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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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事业。国家下面是政府,但是国家说: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共利益需要,如、医院、军事、道路等需要的,这些都是国家政府用地。如果政府说盖楼、商场。这些不允许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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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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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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