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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形式有哪些?

154****1007 | 2019-01-08 10:31:01

已有4个回答

  • 138****8479

    方式一:土地转包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对接包方有两点限制,一是接包方必须和转包方为同一个集体组织,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转包;二是接包方必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属于无效行为。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范围内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从事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对接包方的限制是必须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改变土地用途属于无效行为。
    方式二:土地转让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农户**基本和**可靠的生活来源和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即每个农民均享有承包土地权利,每个农户均享有土地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再承包农村土地。家庭土地承包方式土地流转时,只有在转让方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情况下,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做出了限定性规定即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唯一主体。

    查看全文↓ 2019-01-08 10:31:55
  • 153****8895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查看全文↓ 2019-01-08 10:31:45
  • 135****9376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流转方式。
      二、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将承包地转让的,多数是有固定的非农经营收入、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及部分无力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将原承包地转让给其他农户或业主耕种。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
      三、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当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难以应对市场,农民增收困难。进行土地流转,实施规模化种植已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的产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用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不需要改变当前土地承包政策,却可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可将部分劳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
      入股作为土地流转方式,比较典型的是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广东南海市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即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作价形式,按照每个劳动力的贡献、劳动年限和原来承包地的质量,把土地和固定资产折股量化给农民,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制度,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把土地重新拿来招标发包,进行按股分红。常熟市新港镇李袁村也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且规定该股份可以继承、赠与,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转让。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非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为合伙经营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地由合伙人统一使用,统一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来的承包方改为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此发生土地流转。另一种是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发生土地流转

    查看全文↓ 2019-01-08 10:31:33
  • 136****2637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1:出租
      出租是指农户将承包来的土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户或企业。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2:转包
      转包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人享有土地承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是次要的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3:入股
      入股是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为年终分红的依据。入股收入按经营效益的高低来确定。桂阳乡王春村以农户270承包土地入股作价的形式发展农业合作社,约占合作社股份的25.0%,合作经营种植中草药,成为当地的特色农业。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4:转让
      是指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5:互换
      即“物”与“物”交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查看全文↓ 2019-01-08 10:31:22

相关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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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1:出租  出租是指农户将承包来的土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户或企业。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2:转包  转包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人享有土地承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是次要的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3:入股  入股是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为年终分红的依据。入股收入按经营效益的高低来确定。桂阳乡王春村以农户270承包土地入股作价的形式发展农业合作社,约占合作社股份的25.0%,合作经营种植中草药,成为当地的特色农业。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4:转让  是指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5:互换  即“物”与“物”交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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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1,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妥善权衡好利弊,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2,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的确定。  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3,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  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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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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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五)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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