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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伎俩有哪些呢?

143****6664 | 2019-01-16 21:57:31

已有4个回答

  • 157****9215

    现如今,市面上绝大多数的房源都已经被房产中介垄断,而在外漂泊打工的同志们租房几乎都是通过中介租到的房子,被黑中介坑过不在少数,各种手段套路让租客防不胜防,你有没有被黑中介坑过?一起来扒一扒房产中介的那些骗钱伎俩!
    黑中介不是黑社会,他们有营业牌照看上去跟别的公司没有两样,工作人员有籍可查,他们闹不出多大的事,他们通过有组织有预谋有步骤的,黑到的通常是没有法律意识、怕麻烦、不抗争的苦逼小白领和中老年房东。今天就来扒一扒网友遇到被黑的状况,希望对碰到的朋友有所帮助,可以见招拆招,不受损害。
    骗伎一:冒名发布信息,房源乾坤大挪移
    信息盗用,各种房源信息不真实,个人房源秒变中介房源;知名房产品牌中介发布信息源并不是该品牌房源,带你看房的经纪人也不是其工作人员;而签约合同的房产中介公司和带你看房经纪公司又不是一个公司。类似的情况十分常见。
    骗伎二:前三季度按时提醒交房租培养用户习惯,第四季度故意不提醒敲诈滞纳金:
    这是**近两年黑中介发现的新盈利模式,前三季度按时提醒交房,到第四季度故意不提醒,(黑中介演技好能唬住相当一部分人)借口一般是:
    1、公司的业务员(刚好到**后一个季度)突然不够,没有及时通知;
    2、晚交房租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的规定也会罚业务员的钱,公司要赔房主的滞纳金;
    3、合同上明确了缴款日期和晚交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提醒承租人的规定;
    很多人觉得自己确实也有些理亏就交了1-2月房租不等的滞纳金,这相当于double了他们租房的纯利润,而且你们肯定闹得不欢而散对吧,中介更高兴了,退房时押金不退又增加一个月房租利润,空下来的房子再收一遍租金,涨价再租出去。
    参考解决方法:
    有个朋友就是这样解决的,去法院门口拟了个状子,理由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1、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对乙方(承租方)明显不利;
    2、房租的交款方式四季度分别为…… 但第二季度提早交一个月,实际房租交到了后面一个月,不存在滞纳行为;(后咨询律师补充如果之前的房租通过银行转账那么乙方有义务的通知,否则甲方无法得知往哪个银行卡转账,如是三方合同,只有房东有权要求赔偿,中介没有权利收取滞纳金)。shhuang44ss

    骗伎三:合同中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是中介内部电话
    合同中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是中介内部电话,投诉也是设计好的套路,结果往往没什么结果,一样被坑。
    骗伎四:押一付三,扣押金
    到退房的时候,挑刺儿:墙壁贴画了,抽屉坏了(原来就是坏的),水龙头不好使了(年久失修好么)…扣除押金,一分不给。
    骗伎五:让你提早搬家扣房租
    租期内中介说房子被卖了,然后叫你月底前你搬走。他们一般会叫你「搬完后验收房子再退钱」。结果搬走后,本月剩余房租不退。而且你已搬走,少了谈判的筹码。
    骗伎六:租房合同不合理
    合同条款基本都是约束乙方(租户)的条款,而且非常明确。约束甲方(中介)的条款非常少,而且很模糊。
    例如:乙方如果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须赔偿甲方 2 倍房租的违约金。非常明确。甲方如果提前收回房屋,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具体责任是什么,不写。甲方只允许乙方屋里住 1 人,超出 1 人则违约...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但大多数人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合同条款不看直接签了。
    骗伎七:中途卖房及假房东
    中途卖房、假房东等各种骗人伎俩,租金已经交过,说房东卖房,找个假房东交谈骗你,然后先给你找了其他房子暂时住下。过几天后可能说,要么多交点钱,换个房子;要么给你换一个更差的房子;又要么说10天半个月把房租退给你,但是后期还会找理由不给。骗人的伎俩实在太多,租房一样要长个心眼,多多留意。

    查看全文↓ 2019-01-16 21:58:17
  • 158****7472

    据我所知,房屋中介除了靠正常渠道的赚取房子的买卖和租赁的手续费之外,还有几个赚钱的窍门: 一,代收租金的手续费,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积累之后,中介手头有很多相熟的业主,业主为了省事很多都叫中介每月代收租金,中介收一次20元,有中介都是夫妻加小工的组合,经营成本很低,但手头拿着几百条钥匙代收租金,不怕麻烦的话每月有1万几千的固定收入. 二,代收租金的价差,跟租户谈的是一千/月,跟业主说是800,这种情况对于不是很精明的业主通常都会发生 三,抓大单,有敏锐的触觉,总能抓大一些大的单子,前年一个朋友碰上一个国营单位的整幢楼房出租,楼房很旧,租金8000/月.结果他自己签下来,花了几万,重新装修后分割出租,每月租金2万,他签了三年. 四\碰上一些价格特低,租金回报好的二手楼房,

    查看全文↓ 2019-01-16 21:58:04
  • 138****5133

    在高房价下,选择租房的人越来越多,租房市场也因此越来越火热。随着租房市场的越来越火爆,许多不法房屋中介公司也纷纷出手坑骗租房者。现下的租房市场很混乱,10个租房者中8个人都有别骗的经历。房屋中介骗钱的手段有哪些呢?一起来看一下,大家以后在租房过程中一定要小心。 1、将押金、看房费等占为已有 以“低价”、“退款”“免收看房费”等承诺吸引客户,然后以不断刁难的方法将一无所获的消费者的钱攫为己有,是那些中介公司的手段之一。一些中介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低价房屋信息,而当消费者一旦交了看房费或押金后,中介公司会马上通知消费者那套低价房已租出,剩下的只有租价更高的房,并找出各种理由拖延不予退款,直到将消费者拖到放弃为止。 2、拒退押金 还有一些中介业务员在带租房者看房时,有意诱导租房者与房主交换联系电话,当租房者此后对该房不满时,中介公司则以租房者已与房主建立联系,属于中介成功为借口,拒退押金。所以,倘若有房屋中介要你掏钱签什么合同之类的话,你就得提点神、忍点耐,即使再怎么着急,一定一定要先看清楚这家公司、还有那要你签的合同(先好好看看,再签不迟,没人和你抢),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3、同时租给好几个人 中介商用事先短期租借好或即将到期的房子,在同一时段内反复借给多人,收取租金或是押金,待向租房人承诺交钥匙时,中介商放弃窝点,逃之夭夭。 4、“高明”的转租 中介商用自己短期租来的房,转租给你,声称可以长期出租(也许过不了三天,真房东就该来找他了),然后要求你年付或半年付什么的(多半还有“年付、半年付优惠”的甜言蜜语让你更迅速的上当),然后拿到你的“房租”便逃之夭夭。 也有的中介公司用短期租来的房骗取你的看房费或租房押金,然后逃之夭夭。 比较有“良心”的中介公司也有用“不太可靠的长期”租来的房转租给你,赚取差额房租(用低价租来的房高价出租给你)。 无论采取什么手段,这些非法中介公司都有一招共同的解决纠纷“妙方”,即卷款一走了之,改换名称,重新登广告招揽客户。

    查看全文↓ 2019-01-16 21:57:55
  • 146****3197

    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查看全文↓ 2019-01-16 21: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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