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152****1329 | 2019-01-18 07:50:08

已有3个回答

  • 154****4703

    (1)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某一期未付款及利息的,可自该期款项逾期未付之日起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要求对方提前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的,可自对方逾期未付款达到总款项五分之一,或对方以言语、实际行为等明示不会按合同付款时,可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

    在时效内起诉才能得到支持

    分期付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再保护。

    诉讼时效的计算如下:

    (1)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从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2)如果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3)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付款付息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但违约方在守约方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分期付款合同常见的违约责任情形:

    1、买方违约的,体现在买方因个人原因不想买了,想解除合同的;买方严重逾期付款的,卖方想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

    2、卖方违约的,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

    发现对方违约,不能协商解决的,要积极通过起诉来解决。

    查看全文↓ 2019-01-18 07:50:36
  • 145****319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又不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出卖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也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
    对此,出卖人只得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我们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诉权的时效期间应从买受人首次未到期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时效期间。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请求,或者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未特别约定其为本期之清偿的,视为对前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诉讼时效中断。
    付款到期日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确定。

    查看全文↓ 2019-01-18 07:50:26
  • 136****1520

    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兴起,同时在我国此类纠纷越来越多,在实践中,现如今分期购物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分期付款合同违约的情况也很多,发生违约的情形,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主张违约金赔偿。
    实践中,往往双方不能就违约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就要通过起诉来解决违约金纠纷了。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分期付款合同违约什么时候起诉,怎么算诉讼时效。

    查看全文↓ 2019-01-18 07:50:22

相关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决: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全部3个回答>
  •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全部3个回答>
  •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不会给予备案。所谓的产权证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由于小产权房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其产生有特定的历史、政策、法律和社会的原因,任何简单的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都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从而影响整个司法文明的进步。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而,在现行体制下,除非根本不能反映土地稀缺性的集体内部交易,农村集体土地希望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就必须通过国家征收。由此,“商业小产权房”一律无效。对于“农民房”、“农民安置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认定无效,但可以存在有效的例外情形,如经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为取得迁入地户口的出嫁女、入赘男的买卖;租种土地的外村村民在一定条件下购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因然重要,在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有人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吃亏的是买受者,而且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觉得便宜就买了,因此,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要给予更多的保护,买受人只能承担次要责任。相比之下,出卖人为了获利不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应以房屋**部分的价格作为损失判决出卖人按“三、七分”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全部5个回答>
  •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