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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评估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这项操作呢?

155****5473 | 2019-01-18 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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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6589

    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评估,是估价人员根据拟出让地块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笔者通过对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方法的研究,认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采取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一种真正的市场行为,因此土地招拍挂评估理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也就是拟出让宗地在估价基准日时,并且在设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开发程度等条件下的正常公开市场价格。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不同于强制拍卖评估,因为强制拍卖评估要考虑短期内强制处分标的物时造成的价格折减。
    估价基准日应为招拍挂出让日
    在实际估价工作中,估价人员通常将实地查勘估价期间的某一个日期定为估价基准日,但估价基准日并非总是在估价日期的期间,也可能因特殊需要,将过去或未来的某个日期定为估价基准日。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一般都会提前一段时间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土地出让人要先行委托专门的估价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为真正体现出所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在出让日正常、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其估价基准日应与出让时间相一致。

    查看全文↓ 2019-01-18 18:10:40
  • 145****4446

    土地评估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在合法产权方面,应以土地使用权证、权属登记和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在合法使用方面,应以使用管制(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
    2)替代原则
    土地估价应以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功能相同或相近、条件相似的土地市场价以价格为依据,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客观价格。
    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低者吸引**大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后才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3)需求与供给原则
    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中,一般商品的价格,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均衡点。需求超过供给,价格随之提高;反之,供给超过需求,价格随之下降,这就是供求均衡法则。土地也是一样,其价格也是有需求与供给的互相关系而定。但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一些人文与自然特性,使得它除了遵循上述供求均衡以外,也遵循其特有的供求规律。
    4)变动原则
    一般商品的价格,是伴随着构成价格的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的。土地价格也有同样情形。它是各种地价形成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价格形成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土地价格是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在土地估价时,必须分析该土地的效用、稀缺性、个别性及有效需求,以及使这些因素发生变动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在变动之中,因此应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变动规律,以便根据目前的地价水平预测未来的土地价格。
    5)**有效使用原则
    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有效利用原则为前提。判断土地的**有效利用以土地的利用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用条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限制、市场要求和**佳利用程度等为依据。
    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据。所以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作**有效发挥为前提的。

    查看全文↓ 2019-01-18 18:10:35
  • 147****6381

    委托方需确认的事项及应提供的资料
    1、评估目的:
    2、估价基准日:
    3、委托方需提供的资料:
    (1)评估委托书或者评估合同
    (2)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需说明委托方联系人及电话、委托方的隶属关系、主营业务、委托方与估价对象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3)土地证复印件(出让土地需附出让土地合同或购置协议)、土地来源及历史沿革说明、房产证复印件。
    (4)若存在他项权利需附他项权利证、他项权利有关权利人证明材料。
    (5)待开发空地需附规划利用条件(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6)宗地区域位置图、宗地照片(从不同角度体现宗地的主要建筑物、用途及利用特点)。
    (7)地勘报告、环评报告等。(可以不提供、不太重要)
    (8)**新政府工作报告、**新统计年鉴及现场估价师需要的其它资料。(用于叙述报告中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

    查看全文↓ 2019-01-18 18:10:25

相关问题

  •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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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给房子做评估,这个是不需要房主去做。房地产评估方法常用的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针对土地估价还有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法、房地产价格指数调整法等等。针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经常叫做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针对房屋评估,通常称为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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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是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作出调整。影响机器设备市场价值的主要是比较因素。比较因素是一个指标体系,它要能够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不全面的或仅使用个别指标所作出的价值评估是不准确的。一般来说,设备的比较因素可分为四大类,即个别因素、交易因素、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 市场比较法评估机器设备,要求有一个有效、公平的市场。有效是指市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评估参照物在市场上的交易是活跃的。而公平是指市场应该具备公平交易的所有条件,买卖双方的每一步决策都是在谨慎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并且假定这价格不受不适当刺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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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所说的评估是你做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给你合理的发放贷款。请评估公司对你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评估值会比你的购买值低的多。当然评估值越高,你贷款额度越多。不过公积金**高可贷80万(如果你的职称比较高可以110万)评估的高低跟你所交的税费没有多大关系。公积金放款不看网签合同,它们见到你领到新房产证或做完“它项权利证”后给卖方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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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基本、**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当把这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这就是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贡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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