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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呢?

151****4324 | 2019-02-19 21:46:59

已有3个回答

  • 155****8894

    首先,作为旁观者,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想法,我也是法学科班出生的。他的确是在欺负你,原因在于他已经收3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所以主动权在他这里,何况你的合同被他给撕了。
    其次,在法律上他是理亏的。虽然你们事实上租赁法律关系已经建立,但是合同撕了之后就没有证据了。一旦发生争议,都是讲证据的。
    其三,比较大的可能性是他还在气头上,等气消了自然会把合同书给你,当时过程肯定没有那么简单。他能多整你就多整一会儿,他心里就会更爽,其实这种小肚量的男人让人很可气的。他还是律师呢,真是丢了学法律的人的脸。
    其四,我个人觉得目前**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卧薪尝胆,曲线救国。具体而言,就是找机会跟他说好话,向他“道歉”,把他这个小肚鸡肠的人哄开心了,尽快把合同拿到手。当然,并不是说他真有理了,这只是权宜之计,等合同拿到手,主动权又在你这里了,到时你大可不去鸟他,可以对他爱理不理了。
    **后,作为备招,等上面那一套不管用的时候,你就必须强硬起来,跟他闹,一直闹到底,一定不能吃亏,哪怕110报警,把居委会的人招来,你都必须坚持下去,不要房子和交出去的钱两空,那就吃大亏了。现在对付像他这种势利小人,软的不行,就要强硬起来。

    查看全文↓ 2019-02-19 21:47:31
  • 157****0286

    首先,作为旁观者,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想法,我也是法学科班出生的。他的确是在欺负你,原因在于他已经收3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所以主动权在他这里,何况你的合同被他给撕了。
    其次,在法律上他是理亏的。虽然你们事实上租赁法律关系已经建立,但是合同撕了之后就没有证据了。一旦发生争议,都是讲证据的。
    其三,比较大的可能性是他还在气头上,等气消了自然会把合同书给你,当时过程肯定没有那么简单。他能多整你就多整一会儿,他心里就会更爽,其实这种小肚量的男人让人很可气的。他还是律师呢,真是丢了学法律的人的脸。
    其四,我个人觉得目前**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卧薪尝胆,曲线救国。具体而言,就是找机会跟他说好话,向他“道歉”,把他这个小肚鸡肠的人哄开心了,尽快把合同拿到手。当然,并不是说他真有理了,这只是权宜之计,等合同拿到手,主动权又在你这里了,到时你大可不去鸟他,可以对他爱理不理了。
    **后,作为备招,等上面那一套不管用的时候,你就必须强硬起来,跟他闹,一直闹到底,一定不能吃亏,哪怕110报警,把居委会的人招来,你都必须坚持下去,不要房子和交出去的钱两空,那就吃大亏了。现在对付像他这种势利小人,软的不行,就要强硬起来。

    查看全文↓ 2019-02-19 21:47:24
  • 138****0518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查看全文↓ 2019-02-19 2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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