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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夫妻都到场吗? 二手房过户手续时买方夫妻需要两人到场吗

133****2695 | 2019-03-28 17:19:52

已有3个回答

  • 151****6206

    卖方房产证上是一个人就一个人到场,是两个人就两个人到场;买方房产证上写一个人就一个人到场,写两个人就两个人到场。

    从法律上自有各种可以去但是不用去,或是不用去的办理程序。但是就个人的情感方面出发,卖房子是家里的头等大事,自然要双方共同见证,这是一个互相信任以及坦诚的事情。夫妻双方是否同时去办理,还要看家中的实际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卖房子过户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的理由

    1、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时候,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2、购买房屋的买家如果需要将房产过户到两个人名下,就需要配偶也就是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到场,

    查看全文↓ 2019-03-28 17:20:05
  • 135****8475

    需要看情况:

    1、如果已经明确是一人单独拥有,那只需要产权证上的一位去就可以;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这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二是房产证上明确写着单独所有。

    2、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不管写一人的名字(也不管写其中的哪位),还是写一个人的名字,均是共同财产,那就必须夫妻双方两人到场签字。

    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

    3、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件。

    4、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3-28 17:20:01
  • 138****0797

      2013年因丈夫突然离世,市民王女士(化名)打算将居住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几经周折却因公婆的死亡证明,导致无法进行公证,面对种种困难王女士萌生退意。时隔6年后,已经73岁的王女士为方便生活,再次想要办理过户,但因与老家亲属无过多来往,丈夫父母证明开具困难,房产过户再次被搁置。就此公证部门回应,为了方便市民早已简化程序,死者父母墓碑照片或村委会出具死者父母信息证明,加上其他相关文件即可办理。办理过户部门表示,凭公证书3-5工作日即可完成房屋过户。

      老太决定房屋过户

      近日,73岁的王女士再次向儿女提出,想要把居住的房子办理过户,但回忆起6年前的办理经历,王女士却露出一丝胆怯。原来由于丈夫个人档案信息不全,一直无法进行公证,这俨然成为王女士心中一根“刺”。

      1月9日上午,在一处60多平的房屋内,腿脚不算灵便的王女士坐在床边,但凡说起房屋过户一事,爬满皱纹的眼眶渐渐泛起泪光,“当时真的没想到办理起来那么麻烦,我也没别的想法,就是为了方便缴纳水电费等。”就此她向记者讲述了当年办理过户的经历。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居住的房子为当初购买的单位福利房,2013年丈夫胡先生(化名)在家中离世,突如其来的变化令她措手不及。其间,在交付水电费时,每当说出房屋地址后,工作人员都会不断重复丈夫的名字。“说实话对我打击挺大的,听到丈夫的名字,这么多年了我心里依然不好受。”为此她决定将居住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因公婆证明陷入僵局

      “我问水电的工作人员,他们说该房本名字必须要进行公证,房本名字是我丈夫的,但我没想到需要的材料这么麻烦。”王女士说,由于丈夫已经去世,想要办理过户势必要进行公证,为此她特地向公证部门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说要我准备好文件、材料,就能办理公证。”

      起初,王女士觉得公证并不繁琐,毕竟丈夫的死亡证明及单位的个人档案都有据可查,然而当得知公婆的死亡证明也需要出具时,王女士一时间变得茫然,“工作人员说要丈夫父母的死亡证明,可是公公在我结婚前就去世了,我都不知道公公何时去世的,丈夫也没说过。我就知道婆婆的情况,她于1979年去世。”在规定面前,无奈之下的王女士也只能选择接受。为此,她来到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尝试从个人档案中寻找信息,然而丈夫的档案中父母信息少得可怜,“写着公公是1959年死亡,而婆婆只写了一个姓氏,连名字都没写全。”至此,丈夫父母的死亡证明陷入僵局。

      证明仍是绕不过去的“坎”

      既然档案中没有公婆信息,那么王女士决定返回临沂老家进行寻找。据王女士介绍,2013年年底,她来到丈夫老家,在向村委会表明来意后,村里却对丈夫家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因此拒绝开具证明。“村里根本不清楚,几十年的事早已无人知晓,而且当时还没有建档。”几番交涉王女士依然没能拿到证明。为此她又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民警当即询问丈夫老家的村委会,但结果依然令人失望,“问村委会说查无此人,派出所也没有办法开证明。”王女士说。

      不过,在与派出所民警沟通中获悉,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王女士公婆情况的话是可以进行办理的,但对王女士而言,这条路依然是“死路”,“丈夫兄弟姐妹7人,当时剩下了三个,之前都不太联系,而且都已旧村改造,早已搬离根本找不到人。”一下子陷入困境的王女士,**终选择了放弃。直到几天前,王女士想再次尝试过户,但回忆起之前的过户经历,公婆的证明依然成为此事的“拦路虎”。

      公证部门给出建议

      就王女士遭遇的事情,9日上午记者来到公证部门,根据王女士所说的大致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过户需要进行继承公证,由于配偶、父母以及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以上继承人都可继承房屋,所以继承人的相关文件都应具备。一般情况下,如果具备其丈夫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以及人事档案等相关文件,其中人事档案**为关键,一切准备妥当就可进行继承公证,但前提是个人档案中信息必须齐全。若档案中缺少信息则就需要进行证明。

      就王女士的情况,结婚证以及独生子女证,两证若无法出示,公证时工作人员能够进行查证,而若其丈夫档案中父母信息不全,建议由其丈夫亲属到老家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中需要有其丈夫以及父母的相关信息等,不过此证明并非死亡证明。倘若证明无法开具,其丈夫的父母墓碑照片也可。

      除上述文件外,还需到房管部门办理房改申请表以及房权属状况信息,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公证。“我们很早之前就已简化程序,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市民困难。”工作人员说。

      随后,记者从办理房屋过户部门获悉,就王女士的所说情况属于继承,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拿到公证书后3-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过户。

      女儿称会与老人多沟通

      针对公证部门的回应,9日下午记者与王女士女儿进行了沟通,王女士女儿告诉记者,其实不办理过户生活并未受影响,水电暖等都由她支付,根本涉及不到房主到底是谁的问题,而且就现有情况,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比较麻烦,“爷爷奶奶也没有墓碑,父亲的亲戚剩下三个姑姑,但因种种原因大家闹得也不愉快。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村里未必愿意开具证明。所以办起来很麻烦。”对于王女士过户的问题,其女儿表示会多与老人进行沟通。



    来源:生活日报

    查看全文↓ 2019-03-28 17:19:57

相关问题

  • 一,买房子过户需要夫妻都到场吗?如果产权需要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需要双方都到场,否则,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到场就可了。夫妻如果是婚后买房,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分割的。二,房产过户准备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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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买方是一次性付款的话不想写两个人的名字就可以一个人到场就可以了,如果买方是夫妻双方一起购买的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才可以了的。办理过户手续提供的资料:买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卖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产权证、国土证;

    全部3个回答>
  • 买受人是一个人,就一个人到场。买受人是夫妻二人,就得二人到场。

    全部4个回答>
  • 房屋过户时,买卖双方及其配偶应当都到场,如果不能到场的,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办理相关的事宜。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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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过户时,买卖双方及其配偶应当都到场,如果不能到场的,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办理相关的事宜。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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