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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是什么呢?

136****4977 | 2019-05-09 19:30:59

已有5个回答

  • 147****5241

    单独列账进行核算。
      在应付账款下设公益金,按小区分列。如:应付账款—公益金(海滨小区)。当获得收益金时,记“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公益金(海滨小区)”。当公益金需要开支时,比如用于小区新春小区居民活动,那么就“借:应付账款-公益金(海滨小区)  贷:银行存款”,年末应付账款-公益金(海滨小区)的贷方余额就是节余的公益金。
      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具体由谁支配需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目前还是责成物业代为管理的较多,也可以责成业主委员会代管,但代管方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物权法》及新出台的《物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小区公共部位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可以用来补充住房维修基金,也可用于改善小区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业主如对公示账目有质疑,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可请相关审计部门审核收支账目。

    查看全文↓ 2019-05-09 19:32:52
  • 137****1996

    成立小区公益管理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委员,委员监管收益的适用方向,收益的受益者应该以小区居民为主。

    查看全文↓ 2019-05-09 19:32:37
  • 134****2377

    小区的公共收益大致分成三个部分:电梯广告收入;进小区摆摊的摊位费收入;小区公用区域的一些其他收入。

    查看全文↓ 2019-05-09 19:32:18
  • 146****5408

    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是没有直接支配权的,至于收益使用遵循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

    查看全文↓ 2019-05-09 19:32:08
  • 134****3038

    您好,通常,一些小区的公共电梯都挂有广告,但这笔广告费归谁所有,由谁支配,很多业主都表示并不清楚。还有一些小区对业主停车收取过夜费,这笔钱算下来也不菲,但为何征收,征收标准怎样及用于何处都未公开透明。而《办法》则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入(简称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益宣传,但公益宣传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同时,还增加利用“物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存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的规定。

      试行办法明确地规定了共有收益账户的使用规矩:已成立业委会的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后,在共有收益独立账户中支取,业委会每个季节应当对共有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并报村(居)委员会备案;未成立业委会的,物管企业应当将在物管区域内的共有收益单列账户管理,用于改善物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开展业主公益活动不足的部分。每季度也应该进行公示同时报建设单位,业委会成立后共有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需移交对方。

    查看全文↓ 2019-05-09 19:31:56

相关问题

  • 成立小区公益管理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委员,委员监管收益的适用方向,收益的受益者应该以小区居民为主。

    全部5个回答>
  •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已经写在小区物业合同之中,正常来说物业公司会对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正常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后这部分收益会用会小区的建设维修发展之中的。  社区的公共收益是指住宅物业服务公司使用社区的公共部分获得的收入。共同的社区公益包括:公共领域的广告收入,如汽车广告,户外广告;社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入;来自社区公共区域租赁的租金收入;利用活动场所,俱乐部和游泳池等公共设施;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赔偿社区公共设施受损;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等。  所有业主都享有社区的公共收益,管理它的人需要举行所有业主会议,所有业主都可以进行投票。目前,也可以让业主委员会来授权,但是托管方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并在使用后公布账户收益指出部分。

  • 小区公共收益有:1、在公共区域当中的广告收益,比如说在电梯间内的广告位或者是户外的广告位,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收益是归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等。4、公共配套设施利用的收益。5、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小区公共收益的注意事项1、因为小区的公共收益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在使用的时候也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进行代为管理的话,使用之后也需要公示账目。2、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内部公共部分进行管理和维护,是让 所有财产维持良好状态,所以小区内的人员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管理和维护的费用物业公司才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相应的帮助。3、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

  •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利益的影响《物权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营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就本人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谈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因为时间仓促,难免挂一漏万,有些观点也会有不妥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道路以及相关场地、场地、场所的权利归属以及确定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建筑物的权属以及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涵。 2、建筑物以外相关场所、设施的共有权以及规划车位、车库权属确定规则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原则上确定了建筑区划内除个人专有以及国家所有的权利以外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但是,物权法对规划的车库、车位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只是规定了归属原则和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上述制度的规定,一定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变革。根据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边界是独栋的建筑物。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这样一个新概念,尽管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详细解释,但是这种表述完全不同于《物业管理条例》所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更没有使用“规划区区分所有”等概念。如此理解,将来的业主大会制度有可能是按照独栋的建筑物来设立;如果按照物权法文意理解,建筑物按照区分所有制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共有场地、场所、设施按照共有的制度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具体的法律解释来规范。二、确定业主共同决定权方便了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由由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它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同决定是一种共同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方行为(如遗嘱)和协议行为(如合同)。共同决定指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平行做出意思表示,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到一定比例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共同决定可以通过协商、征询意见、会议表决等形式形成。业主如何行使共同决定权《物权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物权法》只是用选择性规范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物权法共同决定权的设立,方便了业主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将有利于保护业主权利,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了巨大的挑战。 三、物权法赋予业主的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这样,物权法就赋予了业主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即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者选择其他方式的管理。相应地, 因为物业管理方式选择权的确定,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服务”“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的认定将不再有合理性,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中解决中,物业管理企业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四、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样,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以及相关的更换权即解聘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方式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受他人干预。 随着物权法实施,业主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形成一个高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早有准备,更重要的是改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 五、业主违反法律以及管理规约的救济权归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规定,确认了如果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受侵害的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期需求司法救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物权法的规定,排除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侵权业主的诉权。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但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大量管理工作必须依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否则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难以进行。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使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进行。 物权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通过确定物的权属,减少因权属不清引起的纷争。现在,物业管理纠纷纷繁复杂,但其根源就在于权属不清,物权法的颁布,对物业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物权法确定了建筑物以及建筑区划内相关场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同时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这样可能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重构。物业管理的权利边界进一步清晰,物业管理的利益格局将发生改变,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调整企业战略和服务思路,通过改善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业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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