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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流程是什么呢?都需要什么手续呢?

132****4271 | 2019-05-09 23:08:12

已有5个回答

  • 149****3124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参考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09:02
  • 151****9697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社区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由社区代表 1 名、业主 3 名、建设单位代表 1 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 1 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草案 ) 和《业主公约》 ( 草案 ) ;

    (3)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08:55
  • 149****4080

    首先,不是“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而是“业主大会筹备组”。因为,业主组织的名称在《物权法》中定义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通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而已。业主大会类似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大会,业委会则类似其董事会。

    业主大会的成立(设立)需要一个法律过程,操办这个过程的人士,被称谓业主大会筹备组。它是通过组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三项重要议题为工作目标。
    1.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
    2.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 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立,中国各省、地区略有不同,但大致是:

    满足一定房屋交付比例的情况下(如大部分地区规定的50%以上入住率或首户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2年以上的),由任意业主(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据名人)通过公开、合理的条件(一般规定是由居委会或其他第三方协助在小区内公开招募)选择一些业主身份的人士组成。

    筹备组的建立,不一定结果就一定是成功的完成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律流程。也许会失败,那就可以由另外一群业主遵循同样的方式来再次筹备。

    一旦业主大会设立工作完成(一般是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为标志),筹备组即刻解散。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08:49
  • 145****4620

    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依据的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根据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08:41
  • 152****6805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08:35

相关问题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如下所述:物业小区管理申请满足下述要求中的一个:业主5人以上的联名,可以书面向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建立第一个业主会议筹备组,并成立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已交付超过50%;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已交付至30%以上且不足50%,已使用一年以上的,预备小组办公室成立,街道办收到申请后,将书面批准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组的筹备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应告知建筑公司或物业公司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电话号码等材料,在15天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上述信息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天内提交给筹备小组。除了上述所说的外,还有筹备小组的后续开展工作,要通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做好筹备工作等。

  • 参考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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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756号) 以上是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广东、广州地区),其中的详细内容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此不一一罗列。

  • 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业主委员会成立。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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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参与竞标,然后考察其资质,跟目前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做好沟通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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