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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抵押可以办理房产证吗?应该怎么办理呢?

147****4464 | 2019-05-28 22:36:47

已有3个回答

  • 143****5135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有房屋的,不论只登记房或登记地,均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地。如果先登记房后登记地或者先登记地后登记房,则适用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清偿原则。
    在建设用地适用权上设定抵押权后所建房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5-28 22:38:02
  • 144****3783

    开发商土地证被抵押不影响办理房产证的,但是土地使用权证是需要开发商将土地抵押的欠款还清,撤销抵押后,才可以办理的。在开发商未撤销土地证抵押的,购房业主是办理不出土地使用权证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5-28 22:37:40
  • 158****9168

    可以
    (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终止期限。

    查看全文↓ 2019-05-28 22:37:24

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详细:《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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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点影响:一是办证之时要缴契税,没去办多数人会忽略缴税。但国家有契税条例,条例上规定了时限。逾期缴税税务有权征收滞纳金。二是缺乏对自己资产的有效利用与保护。有点象一有现金就往床底下藏;两人同居多年没去办结婚证,如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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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商把土地抵押了会影响办房产证的; 1、房屋设定抵押后并且经抵押登记后又出卖的,涉及到银行的抵押权与购房消费者的权益。银行的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有物权的效力,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行使物上追及权,在开发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时,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抵押物优先受偿。虽然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开发公司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时,鉴于银行对抵押权这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根据《担保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购房人的优先权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届时,作为购房人将无法继续行使所有权,只能就银行实现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房款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资金运行良好,能够如期偿还银行借款,则对购房人购房及后续房产证的办理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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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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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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