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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放弃协议不公证有效吗?有没有人了解?

136****5445 | 2019-05-29 17:06:50

已有3个回答

  • 131****3469

    有效。

    根据《继承法》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查看全文↓ 2019-05-29 17:07:18
  • 143****2790

    第一:协议未经过公证但有所有人签字的,依然有效,只不过是公证过的要比非公证的拥有更大效力,但不代表非公证协议无效。因此,之前的分房协议,有效,除非姐妹证明系非本人或本人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可以依法推翻协议,否则无法主张协议无效。
    第二:老母去世后,房子作为遗产,如果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遗嘱违法的部分无效),没有遗嘱的,所有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平等继承,也就是五个子女平分房产

    查看全文↓ 2019-05-29 17:07:11
  • 154****8138

    不需要。

    需要写一个证明的,但是其实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格式,就把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识表达出来就行了,可以找人代写
    要本人口述且要有三个以上的证人作证明并在声明上签字或按手印,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声明书。

    查看全文↓ 2019-05-29 17:07:07

相关问题

  • 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一般是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只要作出声明的继承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声明书就有法律效力。例外情况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公证不是生效条件,只是为了避免法律争议,在过户的时候,房产局会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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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三、认购款   乙方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该商铺属一次性付清款项,出卖人和买受人无任何争议。且在签订本协议时表示甲方已收到该款项。   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_____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____日内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到乙方,因此产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_____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_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返还给乙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再补购房款。   四、其他约定   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买受人已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甲方不得将此房进行调换,同样甲方不得将此房另出售给其他人,否则将作为违约处理。   五、附则   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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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放弃人带身份证 户口本 放弃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去世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及放弃人和去世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去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2.费用200元-250元。公证处有格式。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 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①产权证,如土改时发给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通过买受.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②其他证书和物证。如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基建时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单据、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单和赠与书等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书、物证。③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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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高为70年,商业用地**高出让年限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所以,你不会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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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协议要有效,必须经过公证。赠与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果赠与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则协议无法被司法机关认可,也无法确保赠与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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