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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能分割吗?房产证可以分割独立房产证吗?

147****7623 | 2019-05-31 11:27:29

已有3个回答

  • 155****1030

    可以办理房产分割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可以分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流程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9-05-31 11:27:55
  • 141****6613

    可以办理房产分割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可以分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流程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查看全文↓ 2019-05-31 11:27:48
  • 132****6595

    分割房地产是指将总的房地产面积根据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产登记上表现为《房地产证》的分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但总面积不发生变化。

    分割的房地产必须是能在实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层登记的房地产分割为按套登记等。由分割人填写《房地产其它登记申请书》,分割后的房地产需要进行查丈的,还要申请查丈。

    同一权利人的多个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属于《房地产证》的合并或分割,应经过重新测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属多个权利人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将分散业权合起来重新划分实际上是重新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5-31 11:27:42

相关问题

  • 一、没有房产证也是可以分户口的,因为分户口不是必需要房产证的。1、分户并不是都需要房产证,但户口要分户是需要有独立住址,就可以分户。2、比如:你有一套公租房,兼租房等,这些都 是没有房产证的,房产是悔属国有制的,就可以从原有的户口本上分出来,将户口上在公租、兼租等的住址上。二、农业户口分户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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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对住房和非住房规定了不同的区分方法。住房是指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成套住房通常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不同功能的房间组成,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一起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否则会大大降低各自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成套住房应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也应该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对于集体宿舍等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种规定不仅符合人们的习俗,也节约了登记成本、提高了登记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的**小的基本单元不能小于间,**大的基本单元不能大于栋,位置相邻的基本单元可以登记为一个产权人。另外,基本单元是作为房屋分割合并的单位。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如条件允许,能利用自有宅基地建房的,通常都会建造独门独院的房屋;也有条件不允许,几户人利用共有宅基地共同建造房屋的,只能共同分割所建房屋,每人分得所建房屋的数套或数间,这些房屋进行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以宅基地上建造的独门独院的房屋以独立建筑(一般为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总之一句话:房屋必须符合权属界限清楚,有独立使用功能、固定界址点或隔离设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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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对住房和非住房规定了不同的区分方法。住房是指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成套住房通常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不同功能的房间组成,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一起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否则会大大降低各自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成套住房应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也应该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对于集体宿舍等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种规定不仅符合人们的习俗,也节约了登记成本、提高了登记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的**小的基本单元不能小于间,**大的基本单元不能大于栋,位置相邻的基本单元可以登记为一个产权人。另外,基本单元是作为房屋分割合并的单位。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如条件允许,能利用自有宅基地建房的,通常都会建造独门独院的房屋;也有条件不允许,几户人利用共有宅基地共同建造房屋的,只能共同分割所建房屋,每人分得所建房屋的数套或数间,这些房屋进行登记时,登记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以宅基地上建造的独门独院的房屋以独立建筑(一般为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总之一句话:房屋必须符合权属界限清楚,有独立使用功能、固定界址点或隔离设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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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办理房产分割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可以分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流程如下:《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扩展资料:《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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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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