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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的首套房法院会拍卖吗?怎么规定的呢?

148****4941 | 2019-06-03 11:19:42

已有4个回答

  • 134****4071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执行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高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视房屋的属性决定:
    1、不强制让被执行人搬出去的法律依据为: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特指没有被设定抵押的情况。
    2、可以被执行的法律依据为: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查看全文↓ 2019-06-03 11:21:24
  • 152****2277

    1、**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查看全文↓ 2019-06-03 11:21:05
  • 134****6482

    你好,是可以查封的但不可以拍卖的。以下是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9-06-03 11:20:47
  • 156****9017

    法律遇到“一套房”这样的执行难题时,做出了选择保障申请人权益和适度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兼顾选择。一方面拍卖房屋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住着豪宅欠钱的不公平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一定时期的租金,让被执行人的居住得到保障,给被执行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妥善安排的时间。

    查看全文↓ 2019-06-03 11: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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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是不可以的,违规的

    全部3个回答>
  • 可以。只要法院判决后你还是没钱还,可以执行拍卖这套房的。

    全部4个回答>
  • 有人在后台提了这么一个问题:“叔,我想买太原的法院拍卖房,你觉得怎么样?”其实法院拍卖房,是我们购房者相对来说,比较少涉及的一个概念,叔在网上查了查确实有不少关于太原法院拍卖房的消息,比如说2017年尖草坪人民法院拍卖富力城的一套房子,2017年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拍卖太原市建设北路的一套房子,虽然房源稀少,但架不住万一碰到合适,对吧。今天就借着这个机会,来和大家谈一谈,关于法院拍卖房的这点事。法院拍卖房产简称法拍房,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子就是所谓的法拍房。购房者会关注法拍房其实主要是因为它的价格,综合比较下来要比市场上的低很多,就拿我们前边所举的例子,建设北路100平的房子,起拍价63万元,单价算下来不到7000元/㎡,这个拍卖发生在2017年9月,这个时候太原的房价已经开始涨起来了,差不多的项目都得10000元/㎡,建设北路这样好点的地段估计更贵,诱惑力相当充足,但是眼热归眼热,法拍房的注意事项还是需要了解一下的:01一般不限购先说法拍房的一个大优点,在大多数城市,不受限购约束,不管你具不具备在这个城市买房的资格,都可以购买法拍房拍,具体城市情况需要具体查询,至于太原,法拍房在不在限购范围之内,还得等具体细则。02付款方式较局限有的法拍房还可以走按揭贷款,很划算。但就算你走贷款,买下来后也要提前先垫付全款,然后再自己去走按揭贷款,付款方式上比较局限。03起拍价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通常会出现3个价格:评估价、保留价和起拍价。评估价就是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保留价就是拍卖价格的底线,如果竞买人的**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也就是流拍了。04交房要注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法院的《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交易中心即可准许过户,但前提条件是产权明晰,且债务人配合交房。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买受人无法顺利过户的情况。举个例子,有购房子购买了一套法拍房,但在收房的时候,原房主以不知情为由,据不交房。当事主找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却以自己在拍卖公告上注明过该房产“不交吉拍卖”(房子里还有人居住)为由不予强制执行。不交吉,就是只已取得产权,而房屋仍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居住使用,要能实际拥有,还须通过法律诉讼等其他途径取得。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负责拍卖,具体的交接自己搞定,所以,个人购买法拍房时一定要认清是否为“不交吉拍卖”。05唯一住房此外,法拍房还可能遇到唯一住房的问题。2004年**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不予执行。所以,遇到唯一住房的问题就比较麻烦,所幸的是,2015年5月,**高法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何种情况不能强制执行做了详细的规定。06买卖不破租赁还要注意查看有没有租房备案,有些不良业主会跟亲朋好友签订20年的租房合同,租金很低,然后去备案。这种房子,就算你买下来,你也住不了,买卖不破租约,你还是得继续租给他20年。当然有其他办法,就是买下来后,求爷爷告奶奶,给业主一大笔钱,求他解除租约。这种法拍房真不少,拍卖信息可以很容易查到。再说一下可能会产生费用,一般来说,参加拍卖只需去拍卖公司支付押金就好,没拍到自动原路退回。拍卖成功后一般存在的费用有:a,所有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受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个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b,拖欠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少则几千,多则几万c,拍卖公司收取的5%的拍卖服务费d,拍成功后一般需要十天左右付清全款,这时如果有需要,会有第三方提供过桥资金(高利贷)5,请提前去公安局查询房子里是否有户口,法院不会帮忙清理户口。实地看看房子有没有人霸占,法院也不会强制清场。其他的完全看个人喜好,比如说讲不讲风水吉利之类,对楼层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的,太原法拍房的信息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到,在拍卖项目里,寻找山西太原区域即可。

    全部3个回答>
  • 动迁的房子,决定以后在产权证上加个名字,可以和拆迁单位说明,并办理赠与手续,并进行公证,然后在新居领证时,就可以变更为二个人或者多个人的名字,成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全部3个回答>
  • 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也可以进行拍卖。2、法院在拍卖前,应当告知竞拍人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事实,及法律风险。如果竞拍人愿意承受的,可以参加竞拍。竞拍成功后,法院以房屋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房产证的办理事宜,不能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3、法院无法拍卖成交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房屋抵偿债务。同时这里的交付也是以房屋现状进行交付。《**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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