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中介经纪 >详情

买房怎样算**呢?我怎么不会算呢?

157****2539 | 2019-06-04 09:30:41

已有4个回答

  • 141****3319

    **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款比例20%的规定

    查看全文↓ 2019-06-04 09:31:49
  • 136****1200

    新国十条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现实中也是这么操作的,但是有两点需要补充:
    1、部分银行在家庭购买首套90平方米以下房屋**可20%,并可享受优惠利率;
    2、部分地区和银行已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也即**就是全款,

    查看全文↓ 2019-06-04 09:31:36
  • 131****3063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总利息=还款月数×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
    每月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每月月供递减额=每月应还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月利率
    总利息=〔(总贷款额÷还款月数+总贷款额×月利率)+总贷款额÷还款月数×(1+月利率)〕÷2×还款月数-总贷款额
    月利率=年利率÷12 15^4=15×15×15×15(15的4次方,即4个15相乘的意思)

    查看全文↓ 2019-06-04 09:31:22
  • 146****8291

    第一次买房,90平米以下的****少20%,90平米以上的**30%。
    利用贷款买第二套住房,不管面积大小,****少40%。
    月供款根据你贷款的金额和贷款年限不同而计算,银行有详细的利率表,你可以跟进按揭款的数额及贷款年限让按揭银行帮你计算月供。

    查看全文↓ 2019-06-04 09:31:10

相关问题

  • 新国十条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现实中也是这么操作的,但是有两点需要补充:1、部分银行在家庭购买首套90平方米以下房屋**可20%,并可享受优惠利率;2、部分地区和银行已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也即**就是全款,:)

    全部3个回答>
  • 如果购买住房就不算首套,现在判定是否首套住房一般采用“认房又认贷”认房:主要是以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住房登记信息的结果为判定依据,因拥有过住房,无论是否出售,都会有房产记录认贷:主要以银行征信查询为依据,只要购房中有过银行贷款记录,均不能算首套。商业用房不受二套房政策的影响。

    全部3个回答>
  • 契税是无法抵扣的。契税:评估价格*1%(首购)其余评估价格*3%(豪宅),首次购房需要市房管局出示首次购房证明,且面积为90平米以内的普通住宅,契税方可优惠至1%;因为你不是首套购房,所有契税是无法抵扣的,如果你可以让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可以优惠到1%,不然都要按3%上缴(豪宅和商铺都按3%上缴)。

    全部5个回答>
  • 室内墙体高度计算: 室内地坪到楼上或楼下住户的室内地坪的高度。内墙的高度是室内地坪到天花板底或梁底的高度,外墙的高度应该是层高加上室内外地坪的高差再加上女儿墙的高度了。

    全部3个回答>
  •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二、购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 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