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公房拆迁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房屋拆迁补偿对象有哪些?

152****9177 | 2019-06-08 02:34:29

已有3个回答

  • 145****0210

    拆迁的补偿对象】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查看全文↓ 2019-06-08 02:35:07
  • 137****1941

    您好!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谁的解答: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爱人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是应该给与补偿的。祝您早日维权成功

    查看全文↓ 2019-06-08 02:35:02
  • 141****1300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补偿对象却“缩减”成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类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规中再也找不着了,所以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权益在许多地方政府规章中得以确定,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例,其第51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类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的权利。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我们也已此细则为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大多都是因为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6-08 02:34:58

相关问题

  •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全部5个回答>
  •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即公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为被安置对象。该《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必须通过析产分割来明确。被告认为,拆迁单位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出具的两张房屋调配单,该两张房屋调配单与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并非简单的区分房屋居住权,因为拆迁单位在具体调配房屋时是不可能自作主张随意安置的,必须是征求了全体被安置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具体的分配行动,也就是说出具的房屋调配单已经承载了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和协商条件,具有固定被安置人各自权利的作用。如果被安置人任何一方当时对安置方案表示反对,由于安置的都是产权房,拆迁单位是无法在住房调配单上区分受安置对象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需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仅指由该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受配的房屋,而不包括其他同住人的受配房屋,作为房屋同住人主张权利只能是对自己所受分配的房屋,而不能主张配给别人的房屋。对法律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从其条文的字面上去解释,更应探究该条文的立法真实意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所谓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当包括所有的受调配房屋,而不考虑拆迁单位出具的住房调配单。笔者并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因为拆迁安置过程实际上是各被安置对象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协商和处分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契约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正式通过住房调配单体现出来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观点,等于无视当事人当初的契约行为,认可当事人反悔契约,损害了其他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全部5个回答>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承租人补偿方式:(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 X 20%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 X 80%+价格补贴)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全部3个回答>
  •  1、公房承租户也是拆迁当事人,能得到补偿。  2、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而本文的论述仅仅针对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对这个,不同的地方有不同地方法规。

    全部3个回答>
  •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全部2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