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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中一方得到的房产继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4****2900 | 2019-06-13 18:25:15

已有3个回答

  • 158****8213

    婚后因继承父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可见《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25:47
  • 141****3306

    婚前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25:38
  • 159****5790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的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所得,而不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如果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但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查看全文↓ 2019-06-13 18:25:32

相关问题

  •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菁英地产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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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内取得的房产,房地产住宅局登记为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可以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C、对于婚内一方取得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遗产或赠与的房产等财产,如果其在登记的时候使用了非法手段,且向另一方隐瞒了真实情况,登记于其个人单独所有,另一方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住宅局提出登记异议,并在提出登记异议后15日内提起诉讼,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失效。经法定程序审理认定,另一方取得的单独所有的房屋,在办理登记时确实使用了非法手段取得的,人民法院会依法根据另一方的诉请,将该房屋变更为共同共有因此,虽然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内,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可以存在即便登记于一方单独所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前提是,并未登记于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一方,能够持有相关客观有效证据,证明之所以未登记为共同共有,但是属于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如果举证不利,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本回答本人意欲删除,因为百度未尊重本人的劳动及智慧,但是鉴于被这么多人认可,所以决定贡献给有需求的朋友)2、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于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依据婚姻法18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出资一方对于自己的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可以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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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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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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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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