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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如何让孙子继承?爷爷怎样才能保证孙子继承自己的房产

133****2920 | 2019-06-17 10:58:04

已有3个回答

  • 146****8720

    房产的在死后主要的继承人是配偶或子女,有些老人觉得子女太不孝顺不想让子女继承房产,而是想要直接跳过子女,直接由孙子继承。
    孙子并不在祖父的法定继承范围内,因此遗嘱方式行不通。如果要留,可以适用遗赠。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爷爷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如想拥有遗产,应该在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值得一提的是,这几种遗嘱方式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高。所以,爷爷想要立遗嘱给孙子房子可以对遗嘱进行公证增强遗嘱的效力。在爷爷去世后,孙子可以根据公证遗嘱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从而取得爷爷的房产。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
    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查看全文↓ 2019-06-17 10:58:18
  • 134****3105

    爷爷有两种方式可以保证让孙子继承自己的房产:
    第一种是写好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一人继承房产,并进行公证。
    第二种,如果房产是爷爷一个人的,可以直接将房产赠送给孙子,并且将房产过户给孙子的名下。这种是**保险的,房产就是孙子的了。

    查看全文↓ 2019-06-17 10:58:13
  • 145****8509


    【律言不讳】是德清县妇联联合县女律师联谊会开设的,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的栏目,由县女律师联谊会的法律专家担任顾问,一直以来,以生动的案例、通俗的讲解和专业的法理剖析给予广大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




    广义上来说,我们平时所说的“婚姻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统称为“婚姻家庭法”。我们今天要讲的故事,就是一个跟《继承法》有关的故事。



    北京的张爷爷在生前留下了遗嘱,并且办理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是把自己那套价值上亿元的四合院留给自己**疼爱的孙子继承。但是,**终法院却认定,孙子不能继承这套房产。这是怎么回事呢?


    家在北京的张爷爷有五个儿子,他老伴去世得早,多年来,张爷爷都是和孙子张小帅一起居住在他那套四合院里。2011年,张爷爷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这套四合院指定由张小帅继承。2014年9月,张爷爷因病去世,此时张小帅正在英国留学,得知爷爷去世的他悲痛欲绝,连忙赶回来料理完爷爷的丧事,然后又匆匆赶回去上课。次年1月,张小帅放寒假回国,他拿出爷爷留给他的遗嘱,希望按照老人家的遗愿,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四合院。然而,他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几位叔叔、伯伯的反对,他们不同意小帅独自继承这套价值上亿的房产。



    无奈之下,张小帅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继承爷爷生前留给自己的遗产。没想到,法官却说:“这套房子,你确实不能继承,应该由你的父亲和叔叔、伯伯他们平均继承。”



    难道,是爷爷的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实,张爷爷的遗嘱并没有问题,而且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张小帅并非张爷爷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没有第三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而在这两个顺序里是没有孙子的。


    那么,张爷爷的遗嘱是不是就无效了呢?公证处不是给办了公证吗?



    原来,《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来,孙子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张爷爷将四合院留给张小帅,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而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张小帅因为没有在爷爷去世两个月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经失去了获得爷爷遗赠的这套四合院的机会。

    查看全文↓ 2019-06-17 10:58:10

相关问题

  • 爷爷的房产孙子是不能直接继承的,除非有遗嘱说明指定房产权留给某个人;如第一顺位子女都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给孙子,在签署放弃继承权协议后可以由孙子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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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子继承爷爷的房产必须使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孙子不在第一顺位,可以按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嘱继承可以按照继承法上面要求操作,可以先做一个遗嘱公证,等到时候就会按照遗嘱直接继承房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好做公证遗嘱,直接让你爷爷指定房子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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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你爷爷如果只是说把房产留给孙子,没有书面遗嘱的,这属于口头遗嘱,因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该口头遗嘱是无效的。2,如果是你爷爷去世后,你爸爸再去世的,则你有权继承你爸爸原应继承的遗产份额。3,现在你的二个姑姑都自愿放弃继承的,你和二个姑姑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你一个人继承你爷爷的房产。之后,你就可以凭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你的名下,而不需要过户到你姑姑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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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爷爷生前留下了遗嘱,指定孙子为财产的继承者,那么孙子当然是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但是如果并没有直接指定,那么就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对财产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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