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章第十二条、《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不委托任何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维修资金时应携带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若面积有误差,还需提交补充协议原件到新区市民之家1楼维修资金窗口自行办理交存手续。交存标准: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小高层房屋78元/㎡,高层房屋90元/㎡。【注: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层数界定楼层,即:地上总层数7层以下(包括7层)为多层,地上总层数12层以下(包括12层)为小高层,地上总层数13层以上为高层。
全部3个回答>办理房产证维修基金在哪交?办房产证的交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什么手续?
152****0039 | 2019-07-08 14: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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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083
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跟房屋总价和面积有关系。除了房款之外还有定期缴交物业管理费。另外还有办理两证的费用。首套房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需要缴交税费,标准如下:
查看全文↓ 2019-07-08 14:42:46
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
1、契税
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为:房款的1.5%(面积在140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住房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有些楼盘在交房的时候就已经收了房屋维修基金,这笔费用是交给房管局的,开发商只是代收,如果交房时已经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那么在办理房产证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
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4、房屋登记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5、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
6、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
153****2614
业主购买一手新房,必须缴纳维修基金h契税,手续费,才可以凭完税证明办理房产证。
查看全文↓ 2019-07-08 14:42:40
二手房买卖不需要再次缴纳维修基金过户完毕二手房房产证,可以过户维修基金。 -
158****9038
一、办房产证需要缴纳商品房屋维修基金发票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在房屋交付使用的时候就要缴纳的,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就需要缴纳的。
查看全文↓ 2019-07-08 14:42:29
二、依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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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额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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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的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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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交一次就可以,如果要买卖,只要卖主交了买主就不需要交了。如果交了一半,您还要再交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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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的维修基金: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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