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国家规定两侧房檐如何量呢?谁能说说呢?

151****0867 | 2019-08-09 10:31:38

已有3个回答

  • 146****4493

    【国家规定的磅差】磅差量须在国标允许范围内,以商检磅(或标准计量合格磅站)为准,如有异议,可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定或以商检局地磅(或标准计量合格磅站)复检,差异在3%以内。
    地磅属于数字指示秤,它的**大允许误差是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539-1997)决定的,一般80吨地磅,分度值为20公斤的,**大允许误差为±60公斤。

    查看全文↓ 2019-08-09 10:31:56
  • 145****6630

    碳酸氢钠做为食品添加剂,起到的是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的作用。 在GB2760-200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A2表中,第97页;可以在各类产品(表A3除外)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生、鲜肉正好在A3中,那就是不能使用了。

    查看全文↓ 2019-08-09 10:31:51
  • 143****3555

      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

    查看全文↓ 2019-08-09 10:31:47

相关问题

  • 建筑是土建部分,铺贴地砖是装饰部分,虽相关但不是一个门类。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楼顶铺贴瓷砖,说是违反某类规定比较贴切。

    全部3个回答>
  • 车库的分摊标准和住宅、商业都是一样的,是国标。车库的车道、各类机房和坡道等,都是要分摊掉的。

    全部3个回答>
  • 板楼是建筑的一种主流形式,一般是南北通透的低层住宅,比如6层的板楼。优点是:楼层少、一般一梯两户,户型南北通透,户户朝阳叫板;但可能没有电梯。毛坯房,是针对于精装修而言,又称为“初装修房”,就是住宅在交付的时候是清水房,室内四白落地,墙面地面仅做基础处理而未做表面处理。屋外全部外饰面按设计完工。

    全部4个回答>
  •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当然是违约行为,这样的房子是人住的吗?参考第2.6.2条对方严重违约,低于第2.6.2条规定高度的政府对地产商是不计算面积的,这样一来你等于是给地产商白做贡献了.你应该找城建主管部门举报.(当然地产商都是有后台的,像这种情况一般主管部门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的事,但这个高度太过份,根本就没法将就住人,只要联合业主坚持投诉应该还是能得到赔偿的)不符合规定的空间部分不应计算面积

    全部3个回答>
  •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是指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