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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划拨程序是如何的?

155****9370 | 2019-08-23 10:32:28

已有3个回答

  • 135****3003

    一、申请
    由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审核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三、批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划拨土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五、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查看全文↓ 2019-08-23 10:32:56
  • 143****3329

    国有划拨土地证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证方法如下:

    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
    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需根据以下四种情况核收:

    1、是房改房上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按办理时的标定地价10%计收;

    2、是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按广府发〔2008〕39号按评估基准日的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

    3、是己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府发〔2011〕10号计收;

    4、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申请办理时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100%计收。

    查看全文↓ 2019-08-23 10:32:52
  • 157****2346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8-23 10:32:47

相关问题

  • 1、关于办理单位划拨土地申请书2 、县府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 用地红线图5、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6、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3、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补偿合同(原件1份)、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批复、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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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情况,这两种情况以外的回收划拨土地都是无偿的: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但对其上的附属建筑物等有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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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1)制订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收回计划。(2)权属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四至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造册。(3)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经市、县政府同意。(4)发布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注销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市、县政府《公告》注销公告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由开发单位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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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那么,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是什么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拔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划拨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是划拨用地,经济适用房土地一般都是划拨的缴纳土地使用费用的房子一般是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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