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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出让程序是如何的?

138****7798 | 2019-09-02 15:58:17

已有3个回答

  • 141****5484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9-02 15:58:49
  • 153****7011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11、《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 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3、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查看全文↓ 2019-09-02 15:58:46
  • 137****0200

    2、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占地农民的补偿兑付、基本生活保障、发展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和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无特殊情况不准动用。
    3、被工业园管委会及其它组织依法征用的土地补偿收益,其现金统一存工业园管委会管理,由经管统计审计中心监督使用。
    4、土地出让收益中的利息,按用地协议规定的利率和时间支取,并做到及时入账。
    5、各村支取土地出让收益资金,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1)支取使用附着物及利息收益时,必须经“两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工作队主任审批同意。
    (2)各村支取土地出让金时:首先召开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包括资金使用的用途、数额、使用时间等,形成书面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名同意;其次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书面会议记录和村民代表签字;**后填写《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使用申请表》,报办事处审批,同时携带“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各村使用所申请的款项,必须按申报和批准所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中途变更用途,必须另行申报批准。
    7、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的使用,经审批同意后,由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到园区管委会支取现金,村报账员办理手续后支取。土地出让金不在工业园管委的,须支取使用时,也要履行规定程序。
    8、村集体对支取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的使用,要经民主理财人员审核后方可入账,并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查看全文↓ 2019-09-02 15:58:36

相关问题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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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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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程序  房地产热过后,政府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其中重要的控制措施是严把房地产市场的龙头———土地使用权出让关,严格出让的审批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在保证土地供需平衡基础上提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国家级控制指标和省级控制指标两个层次,又分为长期、中期和年度控制指标三种。  (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对土地需求的实际情况,分年度拟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一般包括出让项目的名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发用途、出让地块的幅数、总面积数量及出让土地的种类等等。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出让地块具体方案,编制出《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草本)等。如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还须拟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拟出让的土地属集体所有,还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旧城改造用地,还要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正式报批。上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批。年月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准权限相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经依法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即可进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须严格依下列法定程度进行:  (1)出让方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立受让方。  (2)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关系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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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民法通则》第80条也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是,《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应包括国有和集体两种。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已以第55令的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范围、转让办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规。但新的《土地管理法》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并为今后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埋下了伏笔。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提出了“用途管制”概念,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大开方便之门。从资源保护的角度理解,用途管住了,一切就管住;用途管不住;一切都完蛋,任你如何流动,政府只管纳税、收费;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资源的**高明手段。 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国务院至今未出台一部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法规,因此,出现学术理论上的长期争鸣是极为正常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要把原先在理论上长期争鸣的东西付诸于实践,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制度创新等口号,这就有点令人疑惑不解了。因为,理论上争鸣和实践中具体运作完全是两码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是其天职,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谈解放思想、突破禁区。我认为,法律法规的每一条款的遣字造句应当是非常慎密而严谨的,其立法的宗旨也当是明确客观的,任何从左或有的角度随意歪曲理解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实上,无论《宪法》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认为,该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征为国有,那就不是转让,而是划拨或出让。这个根本概念必须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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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提交申请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一般都会办理下来。有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那么就可以谈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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