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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房产能购买吗?

155****2813 | 2019-09-04 16:26:11

已有3个回答

  • 148****8540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9-04 16:26:38
  • 156****5313

    划拨土地的房子是可以购买的。土地属于划拨方式的房子首次上市交易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这个房子就会有契证,以后房子买卖就不再需要交了,具体多少根据面积和土地等级而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购买划拨土地房子的法律风险
    1、买方不符合条件,国土局拒绝办理过户,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企业基本均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原则上说,直接以划拨土地办理过户具有一定困难,可能会被国土局拒绝。待操作到过户环节之时,买方通常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
    房屋无法过户,买方所能选择的,一般只能是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有条件的情况下争取赔偿。但是,诉讼的胜负,取决于交易双方谁对划拨土地的可转让性负责,而这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判定将取决于对交易细节的证据收集。
    2、国土局同意过户,但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国土局大多同意办理过户,但前提是必须提前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卖方称已履行义务,不对补缴土地出让金负责。对买方而言,则面临要么终止交易,就合同解除问题与卖方诉讼;要么先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待取得土地权证后,再针对土地出让金支付问题,与卖方诉讼解决。
    3、规划等原因,划拨土地无法转为出让土地,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买卖双方,会在谈判交易价格之初,即考虑到土地出让金补缴事宜,因此一般不会发生过户之后再就土地出让金诉讼的问题。但是,即使双方已考虑到土地出让金因素,也并不表示交易自此万事大吉。

    查看全文↓ 2019-09-04 16:26:34
  • 143****5428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仍然可以将其转让。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其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9-04 16:26:32

相关问题

  • 不能。划拨土地是国家把土地给你使用,地权归国家物权(房屋)归建房者,注明的房屋是小产权房(不能交易)的房屋,这是国家对中国人的福利,卖可以,之后你就没有资格申请无偿划拨土地使用了。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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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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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转变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才可凭判决书申请办理这住房和土地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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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划拨土地证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办理过户、转让、出租和抵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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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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