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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商延期交房怎么办才好?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39****7201 | 2019-09-06 10:29:02

已有4个回答

  • 138****8947

    先回答您 电视台是受政府管控的 不是所有事情 都能帮上忙 您懂的

    其次 开发商违约交房 不仅仅发生在您所在的城市 全国各地 都有的

    还有 逾期交房 一般合同上会注明 违约金赔偿问题 您看下合同 联合其他业主 找开发商理论 去之前**好咨询下律师

    查看全文↓ 2019-09-06 10:29:22
  • 151****1907

    1、按道理来讲是可以索赔的,但途径很难。因为晚交房了2天,但是你还是别去索赔了。没啥意思。
    你索赔了,以后物业再处处为难你咋办,再说了,一般起诉你也起诉不过开发商,晚交房了2天不是太大的事儿。
    2、房子细节问题嘛,让开发商去修理,恩。还有,开发商一般都修的比较慢,还是自己去修的好。房屋现在一般都是裂缝、空鼓、漏水等问题,修修就好了。

    查看全文↓ 2019-09-06 10:29:18
  • 157****8655

    有合同约定延期交房开发商的赔偿条款,如果有按照赔偿条款开发商执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按照逾期以房子销售总价每天万分之三的金额开发商作为赔偿。

    查看全文↓ 2019-09-06 10:29:14
  • 147****2241

    要看你们的合同对逾期交房是怎么约定的,若约定可退,你就要求退房,同时提出赔偿

    查看全文↓ 2019-09-06 10:29:10

相关问题

  • 通常开发商延期交房都会给赔偿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如果不赔偿,你们可以多找些业主一起联合请律师打官司。这种官司很好打,容易胜,所以律师也很乐意接,价钱也不贵,几千元而已,大家分摊点,没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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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购房人应当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如果仍然没有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购房者也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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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人可以催促交房。经过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赔偿损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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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为按合同日期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来时,开发商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一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开发商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开发商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开发商向买方交付《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开发商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 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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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这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也就是说免责.除此之外你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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