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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清楚农村土地流转有补贴吗?

142****9227 | 2019-09-13 15:17:26

已有4个回答

  • 134****1184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8:01
  • 147****6998

    具体到每个省、市的情况不太一样,按国家标准,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地方财政可以对土地流出方(农户)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7:53
  • 131****7728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新政策有以下几种方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2017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农民凭借土地承包分红。

    4.宅基地换住房

    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7:47
  • 137****1529

    国家开展土地流转,关于土地流转相关补贴如下:

    补贴的对象:在农村承包土地的企业、合作社组织及个人。

    补贴条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且承包期限在3年以上,承包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

    补贴金额:承包每亩地补贴100元再加上现行的农业补贴款(各地有差异)。

    查看全文↓ 2019-09-13 15:17:39

相关问题

  • 国家开展土地流转,关于土地流转相关补贴如下:补贴的对象:在农村承包土地的企业、合作社组织及个人。补贴条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且承包期限在3年以上,承包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补贴金额:承包每亩地补贴100元再加上现行的农业补贴款(各地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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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公有制与市场的深度融合,促进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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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目前,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3.3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71%。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了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引导农民将无力经营的土地出让流转,同步引进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2.推动特色产业发展。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合社,推行“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农户+基地”模式。何市镇高庙村建成1800余亩珍稀树木种植基地,属于全市唯一一个整村流转发展特色产业的行政村。  3.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流转大户通过引进先进农机、推广优良品种、采用先进技术,整合农业生产要素,解决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在销售、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方面的难题。  4.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今年1.2万农民从土地耕作中解放出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5.促进培育新的经济主体。土地流转助推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目前全区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96个,覆盖全区12个乡镇。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部分农户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三)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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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不一定能流转,分为三种情况,其中所有权不可以转让,而使用权在合法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而经营权是可以进行流转的,流转对象通常是具有一定经济来源,并且从事于农业建设的人群,通常经营权通过转让出租以及交换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在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必须要遵循以下5个原则:1、采取平等、有偿、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以及任何组织都不能强迫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农业用途。3、经营权流转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承包方必须有农业经营的能力,并不单单看是否有经济能力,如果不从事农业建设时,土地也会被收回。5、在同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本村农业户口的人群优先享受承包权。

  • 日前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规范》从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多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提出了规范。《规范》指出,4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规范》对流入方进场交易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规范》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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